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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吳東法 再審被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5日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 款規 定,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為表明或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本院裁定及送 達證書可稽,然再審原告今仍未依規定補正及繳費,此有 本院收文明細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佐,依上開說明, 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