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吳東法
再審
被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民國108年3月25日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0號
確定判決提起
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3 款規
定,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
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第1 項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為表明或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
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
規定即明。
二、
本件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
,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
表明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本院於
民國108年10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業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再審原告,此有本院裁定及送
達證書
可稽,然再審原告
迄今仍未依規定補正及繳費,此有
本院收文明細表、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
可佐,依
上開說明,
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