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再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吳東法
再審
被告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
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
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提起再審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
駁回。
再審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本編別有規
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
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
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起訴違背第253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505 條、第253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有違反
一
事不再理之規定者,應
難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再審原告前於民國108 年7 月7 日具狀再審之訴,其
書狀記載:「為不服原確定判決(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依法提起再審之訴……」、「
上訴之聲明:一、原裁
定廢棄(全部不服)。……」,案經本院108 年度民專再字
第2 號案件受理中,
嗣經本院於同年10月9 日裁定命再審原
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表明其是對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
0 號確定判決或對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何確定裁
定提起再審之訴
一節,此有本院
依職權調閱
上開再審之訴案
卷可查。茲再審原告又於同年7 月22日提出
本件再審之訴,
核其書狀內容,與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2 號再審之訴事件之
聲請意旨及所附書面資料全然一致。從而,再審原告重複提
起本件再審之訴,
於法不合,亦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
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