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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抗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陳仁惠       陳伯霖       陳佩瑩 共同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鄭鈺璇律師 相 對 人 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