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陳仁惠
陳伯霖
陳佩瑩
共同
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鄭鈺璇律師
相 對 人 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思維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王集福,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