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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抗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吳東法 相 對 人 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敏賢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玖盈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9 日本院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1 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又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抗告人對於民國( 下同)108 年3 月25日本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民事 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27,235元,未據繳納。本 院108 年6 月19日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1 號民事裁定,以本 院107 年度民專訴字第100 號民事判決尚未確定,抗告人提 起再審不合法為由,駁回再審之訴,抗告人對之提起抗告, 亦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108 年9 月2 日108 年度民專再字第1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補繳裁判費合計28,235元,抗告人於108 年9 月5 日 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33 頁), 抗告人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135-137 頁),其抗告自合法,應予駁回 。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之1 、第444 條第1 項本文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