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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抗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谷源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森田 送達代收人 郭俐瑩律師 相 對 人 慶垣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龍 相 對 人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松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熊誦梅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