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
被告即
反訴原告 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呂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
複代理人 楊啟元律師
反訴被告 洪秋美
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反訴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法律上之說明:
(一)「當事人提起反訴,是否合法,法院應以職權調查」,最
高法院著有18年上字第2594號民事判例意旨,
可資參照。
(二)「被告提起反訴,僅得對於原告為之,不得對於原告之
法
定代理人提起反訴」,最高法院著有21年上字第950 號民
事判例,可資參照。
(三)「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於
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
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省費,並防止
裁判之牴觸而設
,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當事人相同,
祇易其原被之
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之要件不合。
本件相對人某甲
、某乙、某丙對於
非本訴原告之再
抗告人提起反訴,請求
返還改良費用,依上說明,其反訴關於再
抗告人部分即非
合法」,最高法院著有69年臺抗字第366 號民事判例,可
資參照。
二、
經查:本訴被告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於民國(
下同)108 年12月2 日對本訴原告辰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
理人洪秋美提起反訴(見
本案卷一第360 、400 頁),
惟依
上開意旨,本訴被告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不得
對非本訴原告之洪秋美提起反訴,蓋反訴制度係為使被告對
於原告之訴得與原告對於被告之訴,合併其程序,藉以節時
省費,並防止裁判之牴觸而設,故反訴之當事人須與本訴之
當事人相同,祇易其原被之地位而已,否則即與反訴要件不
合。準此,本訴被告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就此
部分提起之反訴
於法不合,亦無從補正,從而本訴被告即反
訴原告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就反訴被告洪秋美
部分之反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