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麗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上列上訴人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與被上訴人辰奕有 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等對本院 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普羅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呂麗美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00 元,逾期不繳,本院得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聲明請求裁判之 範圍為準」(最高法院108 年度臺抗字第241 號民事裁定意 旨參照)。查上訴人等第2 項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 訴人等繳納,茲限上訴人等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本件得駁回其上訴。 三、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