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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1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代理人 蘇志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律師       蔡律律師       蔡馭理 被   告 眾孚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紹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       江俊勇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7 年7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 告公司原起訴聲明:「一、被告眾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眾 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志欽及原告正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康公司)新臺幣(下同)383 萬98 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二、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蘇志欽及正 康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17頁 ),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先位聲明 :「一、被告眾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正康公 司383 萬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 正康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備位聲明:「 一、被告眾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志欽383 萬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蘇志欽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卷二第167 頁),核屬 更正法律上之陳述,揆諸上揭法條,自應予准許。 二、再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原告等於109 年6 月30日具狀撤回起訴(本 院卷二第517 頁),然兩造已於109 年3 月20日、109 年4 月10日、109 年5 月19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針對系爭專利 有效性、以及被告眾孚公司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提出攻防 ,是被告等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開規定,原告撤回訴 之全部或一部,自應得被告等同意,而被告等以109 年7 月 14日民事陳報二狀(本院卷三第13至14頁)明示不同意原告 等撤回本件起訴,依前開規定,自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本 院自應為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正康公司、蘇志欽起訴主張: ㈠原告蘇志欽為系爭專利中華民國新型第M523214 號專利「大 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下稱系爭專利)之專 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15 年2 月4 日 止。原告蘇志欽於105 年6 月15日就系爭專利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經智慧財產局作成比對結果為代 碼6 。原告正康公司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經原告蘇 志欽專屬授權實施系爭專利。原告正康公司於107 年9 月中 曾經參與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弘公司) 發包中心發包之三峽青年社會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新建 工程)報價。系爭新建工程中,匯流排設備工程之防水等級 要求為IP68等級,透過系爭專利技術即可實現,因此原告正 康公司之施作能力符合要求。然而在系爭新建工程已幾乎確 定由原告正康公司承接時,被告眾孚公司以較低之價格搶單 ,導致原告正康公司損失該訂單。根據原證6 系爭專利之侵 害鑑定報告可知,被告眾孚公司製造使用之大電力匯流排之 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下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5 、18、21至22之範圍。先位聲明依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96條第4 、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對原告正康公 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備位聲明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 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對原告蘇志欽負損害賠償責任 。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不具應撤銷事由: ⒈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①被證2 圖5-A 係一般silicon 產品的應用方式,並非 專業之匯流排領域,且該圖中的右下角小圖中,sili con 明顯僅少量地披覆於須絕緣之電線上,並非充填 於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被證2 圖6-D ,充其量只表 示silicon 是填充在外部之縫隙中加以防水。即使勉 強與圖5-A 結合,也僅能推測silicon 是少量地充填 於須防水之裝置的內部空間中,並未充填於內部空間 所有的位置。 ②系爭專利採用將膠層充填於連接器包封結構內部空間 所有的位置的技術特徵,是為了以裝甲式匯流排達到 IP68之國際防護等級。而被證1 第1 頁說明外殼( enclosure )在線路部分(standard feeder )與插 接部分(plug-in section )的國際防護等級分別為 IP67與IP55,沒有特別提到連接器(joint )的國際 防護等級。被證2 亦通篇未提及IP國際防護等級,因 此難認被證2 可以如系爭專利具備達到IP68國際防護 等級之必要條件。 ③被證1 、2 之組合亦未能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 術效果。因此,被證1 、2 之組合並未完整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 ⑵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①被證3 雖然有提到對接頭模組(即連接器)充填絕緣 高分子彈性絕緣層之內容,但是該充填之高分子彈性 絕緣層僅達到「包覆於該接頭模組外圍」之效果,而 未明確揭露將該高分子彈性絕緣層「充填於該包封結 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尤其,被證3 之說明書及 圖式顯然缺乏實際充填狀態之教示,而並未揭露將高 分子彈性絕緣層充填於該連接器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 之技術特徵。 ②被證3 所揭露之匯流排為「模鑄型匯流排」,與系爭 專利、被證1 、被證2 之「裝甲型匯流排」並非相同 技術領域之產品。事實上,被證3 對於裝甲型匯流排 存在「反向教示」,裝甲型匯流排一般被認知為容易 拆裝重工的方便性,然而在裝甲型匯流排填充膠體卻 會使得拆裝的方便性有所減損,讓拆解重組或變更變 得較為複雜。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不會依循被證3 或其他模鑄型匯流排使用的灌 膠技術。因此,被證3 鑄式匯流排所隱含對於系爭專 利之「反向教示」可以佐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非能 輕易完成。 ③綜上所述,由於被證1 、3 先天技術上的差異,且被 證3 並未能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所達成 的技術效果並存在反向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動機結合被證1 、3 。因此 ,被證1 、3 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且沒有 可以結合之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 ⒉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被輕易完成,且被證 4-1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 3 、4-1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能被輕易 完成,故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 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3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3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 3 、4-1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能被輕易 完成,故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 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2 、4-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進一步界定膠層必須足以達到充填 於由前側板、後側板、左側緣、右側緣、上蓋板及下 蓋板形成的密封空間所構成之「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 有的位置」的技術效果。而被證2 並未揭露矽膠具體 充填的位置,僅揭露矽膠可能是充填在接頭(即連接 器)外部。 ②請求項5 更加明確了裝甲型匯流排的結構且能達到IP 68之國際防護等級的技術效果,此為被證1 、2 、4 -1之組合所無法獲致之結果。 ③綜上所述,被證1 、2 、4-1 之組合未能達到系爭專 利請求項5 之技術效果。因此,被證1 、2 、4-1 之 組合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 5 具進步性。 ⑵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3 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請求項5 更加明確了裝甲型匯流排的結構,且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3 之改進,在於將膠層 充填於該裝甲型匯流排連接器的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 有的位置,如此僅犧牲連接器部分拆裝之方便性,在 不嚴重影響裝甲型匯流排整體拆裝之方便性的前提下 ,達成IP68之國際防護等級的防水及防潮的作用。此 外,被證3 為模鑄型匯流排,其目的在於增加拆裝重 工方便性,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裝甲型匯流排 ,造成拆裝重工方便性之減損,被證3 存在對於系爭 專利之反向教示。 ②尤其,系爭專利請求項5 明確記載前側板、後側板、 上蓋板及下蓋板等裝甲型匯流排結構,更清楚與被證 3 之模鑄型匯流排有所區別,可進一步看出被證3 與 系爭專利及被證1 屬於不同技術領域,而有先天技術 上的差異,系爭專利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 動機將被證1 、3 結合,也不能結合。 ③綜上,由於被證1 、3 先天技術上的差異,由被證3 並未能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所達成的技 術效果,被證3 更存在反向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動機結合被證1 、3 、 4 -1。此外,被證3 並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1 、3 、4-1 並未完整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且沒有可以結合之動機,系爭專 利請求項5 具有進步性。 ⒍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被輕易完成,因此被 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被輕易完成,因此被 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2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 3 、4-1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能被輕易 完成,因此被證1 、3 、4-1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2不具有進步性。 ㈢被告眾孚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 原告正康公司之負責人蘇志欽所擁有之系爭專利已公告逾兩 年,並附有新型技術報告,被告眾孚公司為原告正康公司之 同業競爭者,且大電力匯流排屬於建築業中較為特殊之技術 領域者,同業競爭者之間通常互相知悉,應負有較高之注意 義務,並具有注意能力,認被告眾孚公司於系爭專利核准 公告後,應已知悉系爭專利存在,其未經授權而實施系爭專 利,即具有故意。縱認被告眾孚公司原本不知系爭專利存在 ,其疏於查證而貿然使用,致侵害系爭專利,亦具有過失 。故被告眾孚公司已構成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㈣被告劉紹民為被告眾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眾孚公司未經授 權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而違反專利法,導致原告正康公司 、蘇志欽受有損害。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告劉 紹民應與被告眾孚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㈤損害賠償金額: 依原告正康公司於發包階段提供給潤弘公司發包中心之報價 可知,系爭新建工程之預估報酬為1,091 萬6,900 元,依通 常情形,該匯流排設備工程之材料及部份工程外包之成本為 708 萬5,927 元,由原告正康公司實施系爭專利進行系爭新 建工程之預估利潤為383 萬982 元,亦即其毛利率約為35. 09%。原告等依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1 款、民法第216 條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以原告正康公司之所失利益383 萬98 2 元,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 ㈥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眾孚公司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正康公司383 萬 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⑵就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正康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 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眾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志欽383 萬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⑵就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蘇志欽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眾孚公司、劉紹民則以下列情詞為抗辯: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有應撤銷之原因: ⒈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大部分技術特徵,雖然 被證1 附件並未具備膠層,但由被證2 的圖5-A 及6-D 可知該silicon 可灌注接頭外殼內部所有空間,也就是 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 潮作用。又被證1 、2 皆為電力匯流排之相同領域,且 皆為達成較佳電力傳輸效率之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 故被證1 、2 具有結合動機,被證2 之silicon 灌注接 頭外殼內部所有空間之技術,可應用被證1 之連接器( Joint ),以進行防水及防潮,並據以形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被證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3 請求項1 之高分子彈性絕緣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膠層;另由被證3 說明書第5 至7 行可知,高 分子彈性絕緣層可充填於空腔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又 被證1 、3 皆為電力匯流排之相同技術領域,且皆為達 成較佳電力傳輸效率之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故被證 1 、3 具有結合動機,被證3 接頭模組(連接器)填充 高分子彈性絕緣層可應用至被證1 ,並據以形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被證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為將現有已公開之電力匯流 排連接器內部加入膠層而形成,然加膠層的技術在電力 匯流排相關領域已為被證2 、3 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 ⒉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4-1 揭露一種電力匯流排連接器結構,其中於連接 部中設有數個Joint End Insulator (即Item 4之接頭 端絕緣板)、Joint Phase Insulator (即Item 6之接 頭相位絕緣板),即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多個絕 緣隔板,各該絕緣隔板呈平行配置且此間隔一段距離 」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對請求項1 的導電板與連接器之連 接方式,進一步界定其細節。該些技術內容除為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所揭露部分外,都為被 證1 、4-1 所揭示。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 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3 之空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部空間;其 中該高分子彈性絕緣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膠層 ,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已揭露上述技 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對請求項2 包封結構界定及增加固 定機構的限縮,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 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附件型錄的Fig .14.1 揭露在靠近該連接處的一 端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被證1 附件型錄的封面所顯 示的產品相片顯示密封結構填充是成對的,上述被證1 附件型錄所揭露之內容即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固 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凵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接處 的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對請求項3 固定機構的界定,該些 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 4 -1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 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之Fig .14.1 揭露包封結構包含前側板、後側板 、左側緣、右側緣、上蓋板及下蓋板,該前側板、該後 側板、該左側緣、該右側緣、該上蓋板及該下蓋板形成 密封之空間;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機構 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右導 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及被 證1 之Fig .12.2 揭露包覆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 、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對請求項3 包封結構的界定,該些 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 4 -1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 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18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 第20頁「從而找出防治對策為『接頭填充絕緣 silicon 』」,該silicon 即矽膠,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8之「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技術內容係對請求項1 之膠層進一 步界定,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 1 、3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2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附件型錄Fig .14.1 及Fig .12.2 揭露四個左導 電板條、四個右導電板條,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 「該多個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該多個右導電 板條為四個右導電板條」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技術內容係對請求項1 導電板條的 進一步界定,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之組合,被 證1 、3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附件型錄Fig .12.2 揭露纖維板(對應絕緣隔板 )的數量為5 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其中該 多個絕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技術內容係對請求項2 絕緣隔板的 進一步界定,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組 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2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 4 -1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㈡並聲明: ⒈原告先、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蘇志欽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15 年2 月4 日止,且本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 比對結果為代碼6 ,有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 本、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29頁、第30至 61頁、第63至64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等主張被告眾孚公司製造使用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 專利,被告劉紹民為被告眾孚公司之負責人,因此被告眾孚 公司及劉紹民應連帶賠償原告等因此所受之損害,為被告等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5 、18、21至22是否應予撤銷?㈡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等 連帶對原告正康公司為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若有理由, 數額為何?㈢若無理由,則原告備位請求被告等連帶對原告 蘇志欽為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若有理由,數額為何?茲 敘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是否應予撤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 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業已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 18、21至22有應撤銷之原因,故於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 系爭專利之前,自應審酌系爭專利是否應予撤銷。本件系 爭專利申請日為105 年2 月5 日,審定日為105 年4 月7 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 之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 斷。次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 取得發明專利。」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第22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亦為103 年專 利法第120 條所明定。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⑴系爭專利欲解決問題:隨著工業發展,電力已經是人類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項能源之一,許多高用電量的設施 都必須仰賴長時間大量且穩定的電力輸入,以保持設施 內的作業可以正常運作,因此在電力傳輸的過程當中, 負責電力傳輸的相關裝置必須要能夠在長時間的電力傳 輸中維持電力品質、穩定度以及安全性,以避免傳輸過 程中不會因電力受到影響而造成下游設施作業的重大損 害。由於傳統以電纜進行電力傳輸的方式,其散熱效果 不佳,因此目前用於傳送電力的裝置結構已經由傳統的 電纜改為由多個導電板條組成的電力匯流排,並且在不 同的電力匯流排之間應用連接器連接起來。惟目前的連 接器結構的防水及防潮效果皆不佳,因此外界的水容易 滲入該連接器中,而影響連接器內的導電板之間的電力 傳輸,影響電力的品質以及穩定度,甚至會造成電力安 全上的嚴重問題,而讓整個電力傳輸路徑上的設施受到 影響無法正常運作,造成嚴重的損失(系爭專利摘要, 本院卷一第33至34頁)。 ⑵系爭專利技術手段: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 器結構,包含:一左導電板包含多個左導電板條,各該 左導電板條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且以平行的方式互相 緊貼而組成該左導電板;各該左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心 的左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左軸心導電片的左絕緣包覆 層;一右導電板包含多個右導電板條,各該右導電板條 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且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貼而組成 該右導電板;各該右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心的右軸心導 電片以及包覆該右軸心導電片的右絕緣包覆層;一連接 器位於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之間,用於連接該左導 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使得該左導電板的電流經由該連接 器導向該右導電板;以及一膠層係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 空間,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 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 (系爭專利摘要,本院卷一第34至35頁)。 ⑶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 22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依據 原告民事起訴狀原證6 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5 、18、21至22之權利範圍。前開請求項文字如 下(本院卷一第47至54頁): ①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包含:一 左導電板,包含多個左導電板條,各該左導電板條呈 長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左導電板條以平行的方式互 相緊貼而組成該左導電板;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包含 位於中心的左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左軸心導電片的 左絕緣包覆層;一右導電板,包含多個右導電板條, 各該右導電板條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右導電板 條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貼而組成該右導電板;其中各 該右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心的右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 該右軸心導電片的右絕緣包覆層;一連接器位於該左 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之間,用於連接該左導電板及該 右導電板,使得該左導電板的電流經由該連接器導向 該右導電板;該連接器具有中空空間;以及一膠層係 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空間,其中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 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 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 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左導電板的右端及該右導電板的左 端延伸進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該左 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一端分別形成 分岔結構,使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電板條 及各該右導電板條互相分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在 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左軸心導電片;各該右 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右軸心導電 片;其中該連接器包含多個絕緣隔板,各該絕緣隔板 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 條的右端係分別延伸至不同相鄰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 中空空間內的左側,各該右導電板條的左端則分別延 伸至其對應的左導電板條所在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 空空間內的右側;其中各該絕緣隔板互相靠近的一側 係分別配置一導電件,透過該導電件緊夾對應的左導 電板條之裸露的該左軸心導電片及該右導電板條之裸 露的該右軸心導電片;因此透過各該左導電板條的電 流可經由該導電件導向對應的右導電板條。 ③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連接器尚包含一包封結構,具有密 封空間,用於包覆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 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其中該膠層係位在該包封 結構的內部空間;其中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 該連接器的外側分別以一固定機構包覆。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固定機構包含四個封板,各該封板 包覆住對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四邊;其中各該 封板約略呈ㄩ形,且各該封板的ㄩ形之缺口係朝向對 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外側;其中位於該固定機 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ㄩ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接處的 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 ⑤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包封結構包含前側板、後側板、左 側緣、右側緣、上蓋板及下蓋板,該前側板、該後側 板、該左側緣、該右側緣、該上蓋板及該下蓋板形成 密封之空間包覆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 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 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 側緣係由該右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 端面所形成。 ⑱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 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多個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 ;該多個右導電板條為四個右導電板條。 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多個絕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 ⒊專利有效性證據: ⑴被證1: ①2006年7月6日公開之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高雄覺民機房裝設ACB盤及裝甲匯流排工程的裝 甲匯流排送審資料,其中附件為馬來西亞Power Plug Busduct Sdn. Bhd.公司的產品型錄,該型錄雖未載 明公開日期,惟由送審資料之業主承認欄及審查意見 欄印有設計科副工程師葉博勳之姓名日期章,其用印 日期為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卷一第232至234頁) ,可認該型錄於95年7月26日公開,原告對此公開日 期並未爭執(本院卷二第171 至173 頁),故該型錄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2 月5 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上開附件之型錄之技術內容:型錄第5至7、9、16、 18、22、25、27及28頁之表單皆說明工作電流由400A 到5000A,屬於大電流(本院卷一第240至242頁、第 244頁第251頁、第253頁、第257頁、第260頁、第262 至263頁)。第1頁說明外殼在線路部分與插接部分的 防水防潮等級分別為IP67與IP55(本院卷一第236頁 )。第3頁左欄最後一段揭示「所有bus bar的銅,均 採用高電氣級電導率電解銅製造」。右欄第2段揭示 「所有銅bus bar都在接點表面上鍍錫」。右欄第3段 揭示「所有Busway均採用夾層式結構,代表除了在接 合器( joint)外,bus bar 之間不存在空隙」。右欄 第4 段揭示「所有導體也用環氧樹脂粉末( 混和粉末 ) 塗層絕緣達到100%防水、防塵、耐化學性」(本院 卷一第238 頁)。第14頁圖14.1揭示大電力匯流排之 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外觀(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 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該圖標示①為左 導電板,標示②為右導電板,標示③為接合器,標示 ①②即被證1 附件型錄之busway,又參考圖9.1 及圖 9. 2,bus bar 為長條形板狀結構(本院卷一第244 頁)。第12頁圖12.2為圖14.1之連接接合器之剖面圖 ,導電板條之終端皆裸露其內部銅部分,以傳導電流 (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 之圖2 )。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⑵被證2: ①2011年科學園區廠務技術研討會電力組簡報「低電壓 裝甲型匯流排應用缺失探討」。簡報首頁載有2011/1 1/25(本院卷一第265頁),可認被證2之簡報內容於 2011年11月25日已公開,原告就該公開日期並未爭執 (本院卷二第171 至173 頁),故該簡報公開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2 月5 日),可為系爭專利 之先前技術。 ②上開簡報之技術內容:第18頁揭示「本事故匯流排規 格為600VAC 3P3W CU BUSWAY3,200A、IP66、200KA, 全長56.7M」,可知其為大電力匯流排(本院卷一第 282頁)。第13頁揭示「進行匯流排拆解,赫然發現 匯流排內部及接頭處充滿水滴、水份及發霉現象(圖4 -C),證實環境及匯流排結構為事故發生之主要因素 」(本院卷一第277頁)。第20頁揭示選擇具有防水 、防火、絕緣、容易取下等優點的填充絕緣silicon 作為主動防治對策進行改善(本院卷一第284 頁)。 第22頁揭示「將絕緣質不佳之接頭、匯流排烘乾,再 施作接頭填充絕緣silicon ,避免內部有空間凝結水 氣」(本院卷一第286 頁)。第25頁圖6-D 揭示接頭 填充絕緣silicon (本院卷一第289 頁)。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⑶被證3: ①2012年2月1日公告之第M422197號「電力傳輸匯流排 之接頭保護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2016年2月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術。 ②被證3是一種電力傳輸匯流排之接頭保護結構,其可 保護電力傳輸匯流排的一接頭模組免於受到水份滲入 的破壞而影響電力傳輸效率,係包括有一對第一封板 、一對第二封板、一對防水墊和一高分子彈性絕緣層 ,第一封板、第二封板和防水墊會形成會包圍在接頭 模組外圍並產生一空腔,且第一封板或第二封板中至 少有一封板上會設有一灌注口或一凹槽,此高分子彈 性絕緣層係由灌注口以灌注方式設置於空腔內部並包 覆在接頭模組外圍,除了可以達到防水效果,更可防 止灰塵堆積在傳輸模組,同時強化匯流排在受到重力 、壓力、強風作用力的緩衝效果(本院卷一第297頁 )。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⑷被證4-1: ①2013年2月8日公開之MEGADUCT TECHNOLOGY SDN. BHD 的大電流匯流排產品型錄。型錄雖無登載日期,惟由 MEGADUCT品牌商標及匯流排槽產品轉讓與LINKK Busw ay Systems( M) Sdn . Bhd之文件記載2013年2 月8 日,可知該型錄於2013年2 月8 日前即已公開,原告 等對此公開日期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71 至173 頁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2 月5 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上開型錄之技術內容:第9頁揭示一種大電力匯流排 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其中item 4)Joint End Insulator為接頭端絕緣板,item 6)Joint Phase Insulator 為接頭相位絕緣板(本院卷二第375 頁) 。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⒋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 附件型錄第14頁圖14.1揭示一種電力匯流排之 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本院卷一第249 頁),第1 頁揭 示外殼在線路部分的防水防潮等級為IP67與插接部分的 防水防潮等級為IP55(本院卷一第236 頁),第5 至7 、9 、16、18、22、25、27及28頁之表格皆說明工作電 流可由400A到5000A (本院卷一第240 至242 頁、第 244 頁第251 頁、第253 頁、第257 頁、第260 頁、第 262 至263 頁),屬於大電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 ⑵次查,被證1 附件型錄第14頁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本判決附 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標示①為左導電板,標示②為 右導電板,標示③為接合器;又型錄圖9.1 及圖9.2 之 剖面圖(本院卷一第244 頁)及第3 頁右欄第3 段記載 「所有匯流排( Busway) 均採用夾層式結構,代表除了 在連接接合器( joint)外,導電板條( bus bar)之間不 存在空隙」等語(本院卷一第238 頁),可知左導電板 及右導電板之導電板條為長條形板狀結構,各長條形板 狀結構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貼而形成左導電板及右導電 板。又查第3 頁左欄最後一段揭示「所有導電板條( bus bar)的銅,均採用高電氣級電導率電解銅製造」、 右欄第4 段揭示「所有導體也用環氧樹脂粉末( 混和粉 末) 塗層絕緣達到100%防水、防塵、耐化學性」(本院 卷一第238 頁),可知導電板條之軸心為銅導電片,且 以絕緣塗層包覆。以上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 左導電板,包含多個左導電板條,各該左導電板條呈長 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左導電板條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 貼而組成該左導電板;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 心的左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左軸心導電片的左絕緣包 覆層;一右導電板,包含多個右導電板條,各該右導電 板條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右導電板條以平行的方 式互相緊貼而組成該右導電板;其中各該右導電板條包 含位於中心的右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右軸心導電片的 右絕緣包覆層」之技術特徵。 ⑶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本判決附件被證 1 主要圖式之圖1 標示標示③為接合器(joint ),係 位於左導電板(標示①)及右導電板(標示②)之間, 且由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匯流排連接器剖面圖(本院 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 可知,接合器具有中空空間,而使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 與接合器連接時,藉由銅板(copper plate)與左導電 板及右導電板露出銅導電片之部分接觸,使電流由左導 電板經接合器導向至右導電板,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一連接器位於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之間,用 於連接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使得該左導電板的電 流經由該連接器導向該右導電板;該連接器具有中空空 間」之技術特徵。 ⑷而由上述被證1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其並未揭示膠 層。惟被證2 第18頁揭示「本事故匯流排規格為600VAC 3P3W CU BUSWAY 3,200A 、IP66、200KA ,全長56.7M 」(本院卷一第282 頁),可知其為大電力匯流排。第 13頁揭示「進行匯流排拆解,赫然發現匯流排內部及接 頭處充滿水滴、水份及發霉現象( 圖4-C),證實環境及 匯流排結構為事故發生之主要因素」(本院卷一第277 頁)。第20頁揭示選擇具有防水、防火、絕緣、容易取 下等優點的填充絕緣silicon 作為主動防治對策進行改 善(本院卷一第284 頁)。第25頁圖6-D 揭示接頭填充 絕緣silicon (本院卷一第289 頁)。由上述可知,被 證2 已揭示以矽膠作為防水絕緣填充物填充接頭,以避 免接頭處充滿水滴、水份及發霉現象,自可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一膠層係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空間,其中 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封結構 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之技 術特徵。而被證1 、被證2 同屬大電力匯流排之技術領 域,皆為具一定防水防塵等級之匯流排,具所欲解決問 題之共通性,被證1 、被證2 之匯流排皆為左導電板、 右導電板及連接器等構造,其空間配置可小,載電流量 大,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又被證2 第13、25頁教示 環境仍會使匯流排或接頭內部水氣凝結,故選擇以矽膠 填充接頭內部空間,避免接頭內部充滿水滴。因此,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1 、 被證2 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故被證1 、被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雖主張被證2 僅將矽膠倒在連接器外部表面,未揭 露「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而達到 IP68防護等級云云(本院卷一第365 至366 頁)。查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記載「…由於該膠層填充該包封結 構內的所有空隙,因此可避免外部的水進入該包封結構 ,而使得該連接器具有防水以及防潮的功能,有效解決 傳統連接器防水及防潮效果有限的問題」(本院卷一第 34頁),通篇未提及原告所稱達到IP68國際防護等級之 功效,原告主張IP68防護等級為系爭專利之功效,難認 有據。又被證2 第22頁已揭示「將絕緣質不佳之接頭、 匯流排烘乾,再施作接頭填充絕緣silicon ,『避免內 部有空間凝結水氣』」(本院卷一第286 頁)。被證2 第25頁圖6-D 更揭示接頭填充矽膠(本院卷一第289 頁 ),而由被證2 第22頁及第25頁揭示內容,可知silico n 雖係由連接器外部表面倒入,然矽膠為流質形態,可 沿接頭之細縫流入而填充內部空間,即可達到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 原告前開主張,自屬無據 ⑹被證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 未揭示一 膠層,業如前述。查被證3 揭示一大電力傳輸匯流排之 接頭保護結構,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6行揭示「高分子 彈性絕緣層6 係將一流動態之高分子軟性材質由第一封 板3 的灌注口34,灌注至由第一封板3 、第二封板4 和 防水墊5 形成之空腔C 後凝固所形成,此高分子軟性材 質係可選自膠體、樹脂、矽膠、石英砂等,當此高分子 軟性材質為流動態時,可以由第一封板3 上的灌注口34 流動進入空腔C(圖中箭頭方向) 並自由流動,因而可以 充分填充於空腔C 內各元件的細縫之間,除了可達成避 免灰塵飄送至空腔C 內部而沉積在各元件上並影響電力 傳輸性能」(本院卷一第305 頁),可知被證3 亦以一 膠體,在流動態時,由灌注口灌注至由第一封板、第二 封板和防水墊形成之空腔C ,使其充分填充於空腔C 內 各元件的細縫之間,達到防水防潮之功能。故可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一膠層係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空間, 其中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封 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 之技術特徵。 ⑺被證1 、被證3 同屬大電力匯流排之技術領域,皆為具 一定防水防塵等級之匯流排,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被證1 、被證3 之匯流排皆為左導電板、右導電板及 連接器等構造,其空間配置可小,載電流量大,具功能 或作用之共通性,又證據3 第6 頁教示為了避免水分進 入接頭模組發生危險,故以高分子軟性材質填充空腔C 及其內部各元件之細縫。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1 、被證3 之技術內容而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 、被證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⑻原告雖主張被證3 未揭露「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 所有的位置」,且以原證8 欲證明被證3 為模鑄型匯流 排,未設計前後側板,其接地方式與裝甲型匯流排不同 ,非相同領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沒有 動機將被證1 、被證3 結合云云(本院卷一第366 至36 8 頁)。惟查,被證3 雖為模鑄型匯流排,其接地方式 須利用內部一塊金屬作為接地金屬板,而與裝甲型匯流 排不同,然接地方式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 問題之手段無涉,也不影響以絕緣防潮材料填充包封結 構內部空間,被證3 與系爭專利皆係運用彈性絕緣層( 膠層) 包覆填充接頭模組( 連接器) 內部,達到防水效 果,且被證1 、被證3 皆具左導電板、右導電板及連接 器等構造,故同屬大電力匯流排領域,被證3 雖未設計 前後側板,然被證3 教示以高分子軟性材質填充空腔C 及其內部各元件之細縫,防止水分進入接頭模組發生危 險,即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 部空間所有的位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將被證3 之教示用於被證1 具前後側板之大電力匯流 排並無困難,且可提高防水防塵性避免危險,難謂不具 組合動機,故原告主張,尚不可採。 ⑼由前述可知,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均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更一步界定「如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 構,其中該左導電板的右端及該右導電板的左端延伸進 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該左導電板及該 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一端分別形成分岔結構,使 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電板條及各該右導電板 條互相分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 係裸露出該左軸心導電片;各該右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 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右軸心導電片;其中該連接器包含 多個絕緣隔板,各該絕緣隔板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 段距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的右端係分別延伸至不同 相鄰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空空間內的左側,各該右導 電板條的左端則分別延伸至其對應的左導電板條所在的 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空空間內的右側;其中各該絕緣隔 板互相靠近的一側係分別配置一導電件,透過該導電件 緊夾對應的左導電板條之裸露的該左軸心導電片及該右 導電板條之裸露的該右軸心導電片;因此透過各該左導 電板條的電流可經由該導電件導向對應的右導電板條」 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⑵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左導電板的右端( 左 方紅色圓圈) 及右導電板的左端( 右方紅色圓圈) 延伸 進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而該兩個紅 色圓圈顯示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 一端形成分岔結構,使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 電板條及各該右導電板條互相分離,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2 「其中該左導電板的右端及該右導電板的左端延 伸進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該左導電板 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一端分別形成分岔結構 ,使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電板條及各該右導 電板條互相分離」之技術特徵。 ⑶次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已揭示導電板條裸 露出軸心導電片,又被證1 附件型錄第4 頁3P4W接頭示 意圖(本院卷一第239 頁),揭示接點表面需接觸L1、 L2、L3、N 線,故接點表面(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 圖式之圖3 )紅色方框處則不能包覆絕緣層,需將軸心 導電片露出,上開內容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 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左軸 心導電片;各該右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 出該右軸心導電片」之技術特徵。 ⑷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已揭示接合器具有 多個Fiber board ,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 被證1 附件型錄第13頁第2 點揭示「確保導電板條( bus bars) 與絕緣材料交織」,可知Fiber board 為絕 緣隔板(本院卷一第248 頁);又被證4-1 第9 頁揭示 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數個item 4 ) Joint End Insulator (接頭端絕緣板)與item 6) Joint Phase Insulator (接頭相位絕緣板)(本院卷 二第375 頁),可知接合器內之絕緣板係呈平行配置且 彼此間隔一段距離,因此,上述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2 「其中該連接器包含多個絕緣隔板,各該絕緣隔 板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之技術特徵。 ⑸又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已揭示左導電板條 的軸心導電片延伸至接合器相鄰的兩纖維板之間的中空 空間內的左側,且除最上方及最下方之纖維板靠近軸心 導電片處僅有一個銅板(cooper plate)外,其餘纖維 板之兩側皆設有銅板,呈現纖維板- 銅板- 軸心導電片 - 銅板- 纖維板- 銅板- 軸心導電片- 銅板- 纖維板… 等結構,藉由銅板之導電,可將左導電板條的電流傳導 至右導電板條;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中各該左 導電板條的右端係分別延伸至不同相鄰的兩絕緣隔板之 間的中空空間內的左側,各該右導電板條的左端則分別 延伸至其對應的左導電板條所在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 空空間內的右側;其中各該絕緣隔板互相靠近的一側係 分別配置一導電件,透過該導電件緊夾對應的左導電板 條之裸露的該左軸心導電片及該右導電板條之裸露的該 右軸心導電片;因此透過各該左導電板條的電流可經由 該導電件導向對應的右導電板條」之技術特徵。 ⑹而被證1 、被證2 、被證3 、被證4-1 同屬大電力匯流 排之技術領域,且其匯流排結構皆為左導電板、右導電 板及連接器,其空間配置可小,載電流量大,具功能或 作用之共通性,被證4-1 更教示接合器內之絕緣板係呈 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 4 -1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故被證1 、被證2 、被證 4 -1之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2 ,更一步界定「其中 該連接器尚包含一包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用於包覆 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 物件;其中該膠層係位在該包封結構的內部空間;其中 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的外側分別以一 固定機構包覆」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4-1 之 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 ⑵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連接器尚包含一包 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綠色線框出的範圍),空間內 有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 構物件;而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 ,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之上側蓋a ( side cover)、下側蓋b 、左側緣c 及右側緣d ,與圖2 之前側蓋組合e 及後側蓋組合f ,可形成密封空間外之 包封結構,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連接器 尚包含一包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用於包覆各該絕緣 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之 技術特徵。 ⑶次查,被證2 圖6-D 揭示接頭填充絕緣silicon (本院 卷一第289 頁),由於絕緣silicon 為流質態,可沿接 頭之細縫流入而填充包封結構的內部空間,故可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膠層係位在該包封結構的內部 空間」之技術特徵。 ⑷再查,被證3 說明書第6 頁第8 至10行揭示「防水墊5 則分別由前、後兩側套設於兩匯流排A1、A2連接組設接 頭模組B 之連接端,因此第一封板3 、第二封板4 和防 水墊5 便會包圍在接頭模組B 外,並形成一空腔」(本 院卷一第305 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一包 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6行揭 示高分子軟性材質在流動態時,由灌注口灌注至空腔C ,使其充分填充於空腔C 內各元件的細縫之間(本院卷 一第305 頁),則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膠 層係位在該包封結構的內部空間」之技術特徵。 ⑸又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 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揭示包覆左導電板及 該右導電板之固定機構,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 其中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的外側分別 以一固定機構包覆」之技術特徵。 ⑹綜以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皆已揭露,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 機結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或被證1 、被證3 、 被證4-1 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之 證據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證據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因此, 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自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固定機構包含四個封板,各該封板包覆住對應的左 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四邊;其中各該封板約略呈ㄩ形, 且各該封板的ㄩ形之缺口係朝向對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 電板的外側;其中位於該固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 ㄩ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接處的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 充封閉」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 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查被證1 圖28.2揭示Steel Housing 之剖面圖(本院卷 一第263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4), cooper bar( 對應左導電板或右導電板) 的四周以4 個 ㄩ型Steel Housing(對應固定機構) 包覆,且ㄩ形之缺 口係朝向外側,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其中該固定 機構包含四個封板,各該封板包覆住對應的左導電板及 右導電板的四邊;其中各該封板約略呈ㄩ形,且各該封 板的ㄩ形之缺口係朝向對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外 側」之技術特徵。 ⑶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封面揭示密封結構( 標示g)填充 封閉於靠近連接處之固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ㄩ形 的缺口(本院卷一第235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 圖式之圖5 ),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其中位於 該固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ㄩ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 接處的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之技術特徵。 ⑷綜以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皆已揭露,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 機結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或被證1 、被證3 、 被證4-1 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之 證據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證據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因此, 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自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包封結構包含前側板、後側板、左側緣、右側緣、 上蓋板及下蓋板,該前側板、該後側板、該左側緣、該 右側緣、該上蓋板及該下蓋板形成密封之空間包覆各該 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 ;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 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右導電板之固定 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附屬技術特徵。 ⑵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揭示上側蓋a(對應上蓋 板) 、下側蓋b(對應下蓋板) 、左側緣c(對應左側緣) 、右側緣d(對應右側緣) ;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 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前側蓋組合e(對應前側板) 及後側蓋組合f(對應 後側板) ,由標示a 至f 可形成的密封空間,且內部包 覆各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 物件,故可對應「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 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 右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 的技術特徵。 ⑶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揭示左導電板之固 定機構靠近接合器處的一端面形成一左側緣,右導電板 之固定機構靠近接合器處的一端面形成一右側緣,故可 對應「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 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右導電板之 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的技術特徵 。 ⑷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皆已 揭露,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 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 4 -1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之證據 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因此,被證 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自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⒐被證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業經本院論述於前。 ⑵而被證2 圖6-D 揭示接頭填充矽膠(本院卷一第289 頁 ),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8「其中該膠層由矽膠材 料所形成」之技術特徵。又被證3 說明書第4 頁倒數第 8 行「高分子彈性絕緣層係由例如為膠體、樹脂、矽膠 、石英砂之高分子材質所組成」(本院卷一第303 頁) 、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3行揭示「高分子彈性絕緣層6 係將一流動態之高分子軟性材質由第一封板3 的灌注口 34,…此高分子軟性材質係可選自膠體、樹脂、矽膠、 石英砂等」(本院卷一第305 頁),亦可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18「其中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之技術特徵 。因此,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⒑被證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1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多個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該多個右導電 板條為四個右導電板條」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⑵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 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左、右導電板皆具有 4 個導電板條,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其中該多個 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該多個右導電板條為四 個右導電板條」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 證1、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⒒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於請求項2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多個絕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附屬技術特徵。被 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而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5 個纖維板(Fibe r board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其中該多個絕 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2 、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⒓綜前所述,各該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不具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應予撤銷。 五、本件原告等既主張被告眾孚公司製造使用之系爭產品侵害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被告眾孚公司及劉紹民 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 21至22自應具專利有效性,而被告眾孚公司及劉紹民業已抗 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不具進步性而應予撤 銷,本院更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應予撤 銷,則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 22及損害賠償數額為何,對於本件結論自無影響,因此,就 前開爭點㈡㈢,自無論述之必要,關於前開爭點㈡㈢之證據 調查亦無必要。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應予 撤銷,原告等請求被告眾孚公司、劉紹民給付如訴之聲明所 示數額及遲延利息,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 與本判決所為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逐一述論,併予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