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05號
原 告 正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法定
代理人 蘇志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
蔡律律師
蔡馭理
被 告 眾孚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紹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國璽律師
顏心韻律師
江俊勇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7 年7
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按不變更
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
法律上之陳述者
,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 條定有明文。原
告公司原起訴聲明:「一、被告眾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眾
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
連帶給付原告蘇志欽及原告正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康公司)新臺幣(下同)383 萬98
2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 %計算之利息。二、就
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蘇志欽及正
康公司願供
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17頁
),
嗣於民國109 年3 月20日當庭更正訴之聲明,先位聲明
:「一、被告眾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正康公
司383 萬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
正康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備位聲明:「
一、被告眾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志欽383
萬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原告蘇志欽
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卷二第167 頁),
核屬
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揆諸上揭法條,自應予准許。
二、再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原告等於109 年6 月30日具狀撤回起訴(本
院卷二第517 頁),然
兩造已於109 年3 月20日、109 年4
月10日、109 年5 月19日進行言詞辯論程序,針對
系爭專利
有效性、以及被告眾孚公司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提出攻防
,是被告等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開規定,原告撤回訴
之全部或一部,自應得被告等同意,而被告等以109 年7 月
14日民事陳報二狀(本院卷三第13至14頁)明示不同意原告
等撤回
本件起訴,依前開規定,自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本
院自應為
裁判。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正康公司、蘇志欽起訴主張:
㈠原告蘇志欽為系爭專利中華民國新型第M523214 號專利「大
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下稱系爭專利)之專
利權人,專利權
期間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15 年2 月4 日
止。原告蘇志欽於105 年6 月15日就系爭專利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技術報告,經智慧財產局作成比對結果為代
碼6 。原告正康公司為系爭專利之專屬被授權人,經原告蘇
志欽專屬授權實施系爭專利。原告正康公司於107 年9 月中
曾經參與潤弘精密工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弘公司)
發包中心發包之三峽青年社會住宅新建工程(下稱系爭新建
工程)報價。系爭新建工程中,匯流排設備工程之防水等級
要求為IP68等級,透過系爭專利技術即可實現,因此原告正
康公司之施作能力符合要求。然而在系爭新建工程已幾乎確
定由原告正康公司承接時,被告眾孚公司以較低之價格搶單
,導致原告正康公司損失該訂單。根據原證6 系爭專利之侵
害鑑定報告可知,被告眾孚公司製造使用之大電力匯流排之
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下稱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5 、18、21至22之範圍。
爰先位聲明依專利法第120 條
準用第96條第4 、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對原告正康公
司負
損害賠償責任;備位聲明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
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等連帶對原告蘇志欽負
損害賠償責任
。
㈡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不具應撤銷事由:
⒈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2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①被證2 圖5-A 係一般silicon 產品的應用方式,並非
專業之匯流排領域,且該圖中的右下角小圖中,sili
con 明顯僅少量地披覆於須絕緣之電線上,並非充填
於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被證2 圖6-D ,充其量只表
示silicon 是填充在外部之縫隙中加以防水。即使勉
強與圖5-A 結合,也僅能推測silicon 是少量地充填
於須防水之裝置的內部空間中,並未充填於內部空間
所有的位置。
②系爭專利採用將膠層充填於連接器包封結構內部空間
所有的位置的技術特徵,是為了以裝甲式匯流排達到
IP68之國際防護等級。而被證1 第1 頁說明外殼(
enclosure )在線路部分(standard feeder )與插
接部分(plug-in section )的國際防護等級分別為
IP67與IP55,沒有特別提到連接器(joint )的國際
防護等級。被證2 亦通篇未提及IP國際防護等級,因
此
難認被證2 可以如系爭專利具備達到IP68國際防護
等級之必要條件。
③被證1 、2 之組合亦未能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
術效果。因此,被證1 、2 之組合並未完整揭露系爭
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進步性。
⑵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①被證3 雖然有提到對接頭模組(即連接器)充填絕緣
高分子彈性絕緣層之內容,但是該充填之高分子彈性
絕緣層僅達到「包覆於該接頭模組外圍」之效果,而
未明確揭露將該高分子彈性絕緣層「充填於該包封結
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尤其,被證3 之說明書及
圖式顯然缺乏實際充填狀態之教示,而並未揭露將高
分子彈性絕緣層充填於該連接器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
之技術特徵。
②被證3 所揭露之匯流排為「模鑄型匯流排」,與系爭
專利、被證1 、被證2 之「裝甲型匯流排」並非相同
技術領域之產品。事實上,被證3 對於裝甲型匯流排
存在「反向教示」,裝甲型匯流排一般被認知為容易
拆裝重工的方便性,然而在裝甲型匯流排填充膠體卻
會使得拆裝的方便性有所減損,讓拆解重組或變更變
得較為複雜。因此,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
知識者不會依循被證3 或其他模鑄型匯流排使用的灌
膠技術。因此,被證3 鑄式匯流排所隱含對於系爭專
利之「反向教示」可以
佐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非能
輕易完成。
③
綜上所述,由於被證1 、3 先天技術上的差異,且被
證3 並未能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所達成
的技術效果並存在反向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動機結合被證1 、3 。因此
,被證1 、3 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且沒有
可以結合之動機,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有進步性。
⒉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被輕易完成,且被證
4-1 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
3 、4-1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能被輕易
完成,故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
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3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3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
3 、4-1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能被輕易
完成,故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
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2 、4-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①系爭專利請求項5 進一步界定膠層必須足以達到充填
於由前側板、後側板、左側緣、右側緣、上蓋板及下
蓋板形成的密封空間所構成之「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
有的位置」的技術效果。而被證2 並未揭露矽膠具體
充填的位置,僅揭露矽膠可能是充填在接頭(即連接
器)外部。
②請求項5 更加明確了裝甲型匯流排的結構且能達到IP
68之國際防護等級的技術效果,此為被證1 、2 、4
-1之組合所無法獲致之結果。
③綜上所述,被證1 、2 、4-1 之組合未能達到系爭專
利請求項5 之技術效果。因此,被證1 、2 、4-1 之
組合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系爭專利請求項
5 具進步性。
⑵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①被證3 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系
爭專利請求項5 更加明確了裝甲型匯流排的結構,且
系爭專利請求項5 相對於被證3 之改進,在於將膠層
充填於該裝甲型匯流排連接器的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
有的位置,如此僅犧牲連接器部分拆裝之方便性,在
不嚴重影響裝甲型匯流排整體拆裝之方便性的前提下
,達成IP68之國際防護等級的防水及防潮的作用。此
外,被證3 為模鑄型匯流排,其目的在於增加拆裝重
工方便性,相較於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裝甲型匯流排
,造成拆裝重工方便性之減損,被證3 存在對於系爭
專利之反向教示。
②尤其,系爭專利請求項5 明確記載前側板、後側板、
上蓋板及下蓋板等裝甲型匯流排結構,更清楚與被證
3 之模鑄型匯流排有所區別,可進一步看出被證3 與
系爭專利及被證1 屬於不同技術領域,而有先天技術
上的差異,系爭專利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
動機將被證1 、3 結合,也不能結合。
③綜上,由於被證1 、3 先天技術上的差異,由被證3
並未能思及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所達成的技
術效果,被證3 更存在反向教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並沒有動機結合被證1 、3 、
4 -1。此外,被證3 並未完整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5
之技術特徵。因此,被證1 、3 、4-1 並未完整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且沒有可以結合之動機,系爭專
利請求項5 具有進步性。
⒍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被輕易完成,因此被
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1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
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能被輕易完成,因此被
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2為請求項2 之附屬項,包含請求項2 所
有之技術特徵。由於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
3 、4-1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能被輕易
完成,因此被證1 、3 、4-1 之組合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2不具有進步性。
㈢被告眾孚公司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
原告正康公司之負責人蘇志欽所擁有之系爭專利已公告逾兩
年,並附有新型技術報告,被告眾孚公司為原告正康公司之
同業競爭者,且大電力匯流排屬於建築業中較為特殊之技術
領域者,同業競爭者之間通常互相知悉,應負有較高之注意
義務,並具有注意能力,
堪認被告眾孚公司於系爭專利核准
公告後,應已知悉系爭專利存在,其未經授權而實施系爭專
利,即具有故意。縱認被告眾孚公司原本不知系爭專利存在
,
惟其疏於查證而貿然使用,致侵害系爭專利,亦具有過失
。故被告眾孚公司已構成因故意或過失侵害系爭專利,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
㈣被告劉紹民為被告眾孚公司之負責人,被告眾孚公司未經授
權實施系爭專利之技術,而違反專利法,導致原告正康公司
、蘇志欽受有損害。根據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告劉
紹民應與被告眾孚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㈤損害賠償金額:
依原告正康公司於發包階段提供給潤弘公司發包中心之報價
可知,系爭新建工程之預估
報酬為1,091 萬6,900 元,依通
常情形,該匯流排設備工程之材料及部份工程外包之成本為
708 萬5,927 元,由原告正康公司實施系爭專利進行系爭新
建工程之預估利潤為383 萬982 元,亦即其毛利率約為35.
09%。原告等依專利法第97條第1 項第1 款、
民法第216 條
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以原告正康公司之所失利益383 萬98
2 元,作為損害賠償之計算基礎。
㈥
並聲明:
⒈先位聲明:
⑴被告眾孚公司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正康公司383 萬
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⑵就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正康公司願供擔保,請准予宣
告假執行。
⒉備位聲明:
⑴被告眾孚公司及被告劉紹民應連帶給付原告蘇志欽383
萬98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⑵就訴之聲明第1 項,原告蘇志欽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眾孚公司、劉紹民則以下列情詞為
抗辯: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有應撤銷之原因:
⒈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
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大部分技術特徵,雖然
被證1 附件並未具備膠層,但由被證2 的圖5-A 及6-D
可知該silicon 可灌注接頭外殼內部所有空間,也就是
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
潮作用。又被證1 、2 皆為電力匯流排之相同領域,且
皆為達成較佳電力傳輸效率之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
故被證1 、2 具有結合動機,被證2 之silicon 灌注接
頭外殼內部所有空間之技術,可應用被證1 之連接器(
Joint ),以進行防水及防潮,並據以形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被證1 、2 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⑵被證3 請求項1 之高分子彈性絕緣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膠層;另由被證3 說明書第5 至7 行可知,高
分子彈性絕緣層可充填於空腔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又
被證1 、3 皆為電力匯流排之相同技術領域,且皆為達
成較佳電力傳輸效率之功能或作用上之共通性,故被證
1 、3 具有結合動機,被證3 接頭模組(連接器)填充
高分子彈性絕緣層可應用至被證1 ,並據以形成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故被證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⑶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1 實為將現有已公開之電力匯流
排連接器內部加入膠層而形成,然加膠層的技術在電力
匯流排相關領域已為被證2 、3 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
⒉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4-1 揭露一種電力匯流排連接器結構,其中於連接
部中設有數個Joint End Insulator (即Item 4之接頭
端絕緣板)、Joint Phase Insulator (即Item 6之接
頭相位絕緣板),即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多個絕
緣隔板,各該絕緣隔板呈平行配置且
彼此間隔一段距離
」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 係對請求項1 的導電板與連接器之連
接方式,進一步界定其細節。該些技術內容除為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所揭露部分外,都為被
證1 、4-1 所揭示。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
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⒊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3 之空腔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內部空間;其
中該高分子彈性絕緣層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膠層
,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已揭露上述技
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對請求項2 包封結構界定及增加固
定機構的限縮,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
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⒋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附件型錄的Fig .14.1 揭露在靠近該連接處的一
端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被證1 附件型錄的封面所顯
示的產品相片顯示密封結構填充是成對的,上述被證1
附件型錄所揭露之內容即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固
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凵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接處
的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對請求項3 固定機構的界定,該些
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
4 -1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
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之Fig .14.1 揭露包封結構包含前側板、後側板
、左側緣、右側緣、上蓋板及下蓋板,該前側板、該後
側板、該左側緣、該右側緣、該上蓋板及該下蓋板形成
密封之空間;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機構
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右導
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及被
證1 之Fig .12.2 揭露包覆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
、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5 係對請求項3 包封結構的界定,該些
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
4 -1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5 為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
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18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2 第20頁「從而找出防治對策為『接頭填充絕緣
silicon 』」,該silicon 即矽膠,已揭露系爭專利請
求項18之「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18之技術內容係對請求項1 之膠層進一
步界定,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
1 、3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8為所屬技術
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足證系爭專利請求
項21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附件型錄Fig .14.1 及Fig .12.2 揭露四個左導
電板條、四個右導電板條,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
「該多個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該多個右導電
板條為四個右導電板條」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1之技術內容係對請求項1 導電板條的
進一步界定,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之組合,被
證1 、3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項21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之組合,被證1
、3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2 、4-1 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證
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⑴被證1 附件型錄Fig .12.2 揭露纖維板(對應絕緣隔板
)的數量為5 個,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其中該
多個絕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技術特徵。
⑵系爭專利請求項22之技術內容係對請求項2 絕緣隔板的
進一步界定,該些技術內容已為被證1 、2 、4-1 之組
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揭露。故系爭專利請求
項22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被證1 、2 、
4 -1之組合,被證1 、3 、4-1 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
不具進步性。
㈡並聲明:
⒈原告先、備位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原告蘇志欽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105 年6
月1 日起至115 年2 月4 日止,且本件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之
比對結果為代碼6 ,有系爭專利證書、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
本、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在卷可查(本院卷一第29頁、第30至
61頁、第63至64頁)。
四、得
心證之理由:
本件原告等主張被告眾孚公司製造使用之系爭產品侵害系爭
專利,被告劉紹民為被告眾孚公司之負責人,因此被告眾孚
公司及劉紹民應連帶賠償原告等因此所受之損害,為被告等
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爭點為:㈠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5 、18、21至22是否應予撤銷?㈡原告先位請求被告等
連帶對原告正康公司為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若有理由,
數額為何?㈢若無理由,則原告備位請求被告等連帶對原告
蘇志欽為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若有理由,數額為何?茲
敘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是否應予撤銷?
⒈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
,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不
適用民事
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前項情形,法院
認為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
中不得對於
他造主張權利,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公司業已抗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
18、21至22有應撤銷之原因,故於判斷系爭產品是否侵害
系爭專利之前,自應審酌系爭專利是否應予撤銷。本件系
爭專利申請日為105 年2 月5 日,審定日為105 年4 月7
日,其是否有應撤銷專利權之情事,自應以審定時所適用
之103 年3 月24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3 年專利法)為
斷。次按「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無下列情事之一,得
依本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者。二
、申請前已公開實施者。三、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
發明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
取得發明專利。」103 年專利法第22條第1 、2 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第22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亦為103 年專
利法第120 條所明定。
⒉系爭專利之技術分析:
⑴系爭專利欲解決問題:隨著工業發展,電力已經是人類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項能源之一,許多高用電量的設施
都必須仰賴長時間大量且穩定的電力輸入,以保持設施
內的作業可以正常運作,因此在電力傳輸的過程當中,
負責電力傳輸的相關裝置必須要能夠在長時間的電力傳
輸中維持電力品質、穩定度以及安全性,以避免傳輸過
程中不會因電力受到影響而造成下游設施作業的重大損
害。由於傳統以電纜進行電力傳輸的方式,其散熱效果
不佳,因此目前用於傳送電力的裝置結構已經由傳統的
電纜改為由多個導電板條組成的電力匯流排,並且在不
同的電力匯流排之間應用連接器連接起來。惟目前的連
接器結構的防水及防潮效果皆不佳,因此外界的水容易
滲入該連接器中,而影響連接器內的導電板之間的電力
傳輸,影響電力的品質以及穩定度,甚至會造成電力安
全上的嚴重問題,而讓整個電力傳輸路徑上的設施受到
影響無法正常運作,造成嚴重的損失(系爭專利摘要,
本院卷一第33至34頁)。
⑵系爭專利技術手段: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
器結構,包含:一左導電板包含多個左導電板條,各該
左導電板條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且以平行的方式互相
緊貼而組成該左導電板;各該左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心
的左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左軸心導電片的左絕緣包覆
層;一右導電板包含多個右導電板條,各該右導電板條
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且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貼而組成
該右導電板;各該右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心的右軸心導
電片以及包覆該右軸心導電片的右絕緣包覆層;一連接
器位於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之間,用於連接該左導
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使得該左導電板的電流經由該連接
器導向該右導電板;以及一膠層係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
空間,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
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
(系爭專利摘要,本院卷一第34至35頁)。
⑶系爭專利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
22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其餘均為附屬項。依據
原告民事起訴狀原證6 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
項1 至5 、18、21至22之權利範圍。前開請求項文字如
下(本院卷一第47至54頁):
①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包含:一
左導電板,包含多個左導電板條,各該左導電板條呈
長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左導電板條以平行的方式互
相緊貼而組成該左導電板;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包含
位於中心的左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左軸心導電片的
左絕緣包覆層;一右導電板,包含多個右導電板條,
各該右導電板條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右導電板
條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貼而組成該右導電板;其中各
該右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心的右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
該右軸心導電片的右絕緣包覆層;一連接器位於該左
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之間,用於連接該左導電板及該
右導電板,使得該左導電板的電流經由該連接器導向
該右導電板;該連接器具有中空空間;以及一膠層係
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空間,其中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
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
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
②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左導電板的右端及該右導電板的左
端延伸進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該左
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一端分別形成
分岔結構,使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電板條
及各該右導電板條互相分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在
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左軸心導電片;各該右
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右軸心導電
片;其中該連接器包含多個絕緣隔板,各該絕緣隔板
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
條的右端係分別延伸至不同相鄰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
中空空間內的左側,各該右導電板條的左端則分別延
伸至其對應的左導電板條所在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
空空間內的右側;其中各該絕緣隔板互相靠近的一側
係分別配置一導電件,透過該導電件緊夾對應的左導
電板條之裸露的該左軸心導電片及該右導電板條之裸
露的該右軸心導電片;因此透過各該左導電板條的電
流可經由該導電件導向對應的右導電板條。
③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連接器尚包含一包封結構,具有密
封空間,用於包覆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
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其中該膠層係位在該包封
結構的內部空間;其中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
該連接器的外側分別以一固定機構包覆。
④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固定機構包含四個封板,各該封板
包覆住對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四邊;其中各該
封板約略呈ㄩ形,且各該封板的ㄩ形之缺口係朝向對
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外側;其中位於該固定機
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ㄩ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接處的
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
⑤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包封結構包含前側板、後側板、左
側緣、右側緣、上蓋板及下蓋板,該前側板、該後側
板、該左側緣、該右側緣、該上蓋板及該下蓋板形成
密封之空間包覆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
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
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
側緣係由該右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
端面所形成。
⑱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
㉑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多個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
;該多個右導電板條為四個右導電板條。
㉒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
接器結構,其中該多個絕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
⒊專利有效性證據:
⑴被證1:
①2006年7月6日公開之中華電信行動通信
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高雄覺民機房裝設ACB盤及裝甲匯流排工程的裝
甲匯流排送審資料,其中附件為馬來西亞Power Plug
Busduct Sdn. Bhd.公司的產品型錄,該型錄雖未載
明公開日期,惟由送審資料之業主承認欄及審查意見
欄印有設計科副工程師葉博勳之姓名日期章,其用印
日期為民國95年7月26日(本院卷一第232至234頁)
,可認該型錄於95年7月26日公開,原告對此公開日
期並未爭執(本院卷二第171 至173 頁),故該型錄
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2 月5 日),可
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
上開附件之型錄之技術內容:型錄第5至7、9、16、
18、22、25、27及28頁之表單皆說明工作電流由400A
到5000A,屬於大電流(本院卷一第240至242頁、第
244頁第251頁、第253頁、第257頁、第260頁、第262
至263頁)。第1頁說明外殼在線路部分與插接部分的
防水防潮等級分別為IP67與IP55(本院卷一第236頁
)。第3頁左欄最後一段揭示「所有bus bar的銅,均
採用高電氣級電導率電解銅製造」。右欄第2段揭示
「所有銅bus bar都在接點表面上鍍錫」。右欄第3段
揭示「所有Busway均採用夾層式結構,代表除了在接
合器( joint)外,bus bar 之間不存在空隙」。右欄
第4 段揭示「所有導體也用環氧樹脂粉末( 混和粉末
) 塗層絕緣達到100%防水、防塵、耐化學性」(本院
卷一第238 頁)。第14頁圖14.1揭示大電力匯流排之
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外觀(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
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該圖標示①為左
導電板,標示②為右導電板,標示③為接合器,標示
①②即被證1 附件型錄之busway,又參考圖9.1 及圖
9. 2,bus bar 為長條形板狀結構(本院卷一第244
頁)。第12頁圖12.2為圖14.1之連接接合器之剖面圖
,導電板條之終端皆裸露其內部銅部分,以傳導電流
(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
之圖2 )。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⑵被證2:
①2011年科學園區廠務技術研討會電力組簡報「低電壓
裝甲型匯流排應用缺失探討」。簡報首頁載有2011/1
1/25(本院卷一第265頁),可認被證2之簡報內容於
2011年11月25日已公開,原告就該公開日期並未爭執
(本院卷二第171 至173 頁),故該簡報公開日早於
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2 月5 日),可為系爭專利
之先前技術。
②上開簡報之技術內容:第18頁揭示「本事故匯流排規
格為600VAC 3P3W CU BUSWAY3,200A、IP66、200KA,
全長56.7M」,可知其為大電力匯流排(本院卷一第
282頁)。第13頁揭示「進行匯流排拆解,赫然發現
匯流排內部及接頭處充滿水滴、水份及發霉現象(圖4
-C),證實環境及匯流排結構為事故發生之主要因素
」(本院卷一第277頁)。第20頁揭示選擇具有防水
、防火、絕緣、容易取下等優點的填充絕緣silicon
作為主動防治對策進行改善(本院卷一第284 頁)。
第22頁揭示「將絕緣質不佳之接頭、匯流排烘乾,再
施作接頭填充絕緣silicon ,避免內部有空間凝結水
氣」(本院卷一第286 頁)。第25頁圖6-D 揭示接頭
填充絕緣silicon (本院卷一第289 頁)。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⑶被證3:
①2012年2月1日公告之第M422197號「電力傳輸匯流排
之接頭保護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
利申請日(2016年2月5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
術。
②被證3是一種電力傳輸匯流排之接頭保護結構,其可
保護電力傳輸匯流排的一接頭模組免於受到水份滲入
的破壞而影響電力傳輸效率,係包括有一對第一封板
、一對第二封板、一對防水墊和一高分子彈性絕緣層
,第一封板、第二封板和防水墊會形成會包圍在接頭
模組外圍並產生一空腔,且第一封板或第二封板中至
少有一封板上會設有一灌注口或一凹槽,此高分子彈
性絕緣層係由灌注口以灌注方式設置於空腔內部並包
覆在接頭模組外圍,除了可以達到防水效果,更可防
止灰塵堆積在傳輸模組,同時強化匯流排在受到重力
、壓力、強風作用力的緩衝效果(本院卷一第297頁
)。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⑷被證4-1:
①2013年2月8日公開之MEGADUCT TECHNOLOGY SDN. BHD
的大電流匯流排產品型錄。型錄雖無登載日期,惟由
MEGADUCT品牌商標及匯流排槽產品轉讓與LINKK Busw
ay Systems( M) Sdn . Bhd之文件記載2013年2 月8
日,可知該型錄於2013年2 月8 日前即已公開,原告
等對此公開日期亦不爭執(本院卷二第171 至173 頁
),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2016年2 月5 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②上開型錄之技術內容:第9頁揭示一種大電力匯流排
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其中item 4)Joint End
Insulator為接頭端絕緣板,item 6)Joint Phase
Insulator 為接頭相位絕緣板(本院卷二第375 頁)
。
③主要圖式:參見本判決附件。
⒋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⑴查被證1 附件型錄第14頁圖14.1揭示一種電力匯流排之
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本院卷一第249 頁),第1 頁揭
示外殼在線路部分的防水防潮等級為IP67與插接部分的
防水防潮等級為IP55(本院卷一第236 頁),第5 至7
、9 、16、18、22、25、27及28頁之表格皆說明工作電
流可由400A到5000A (本院卷一第240 至242 頁、第
244 頁第251 頁、第253 頁、第257 頁、第260 頁、第
262 至263 頁),屬於大電流。以上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
⑵次查,被證1 附件型錄第14頁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本判決附
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標示①為左導電板,標示②為
右導電板,標示③為接合器;又型錄圖9.1 及圖9.2 之
剖面圖(本院卷一第244 頁)及第3 頁右欄第3 段記載
「所有匯流排( Busway) 均採用夾層式結構,代表除了
在連接接合器( joint)外,導電板條( bus bar)之間不
存在空隙」等語(本院卷一第238 頁),可知左導電板
及右導電板之導電板條為長條形板狀結構,各長條形板
狀結構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貼而形成左導電板及右導電
板。又查第3 頁左欄最後一段揭示「所有導電板條(
bus bar)的銅,均採用高電氣級電導率電解銅製造」、
右欄第4 段揭示「所有導體也用環氧樹脂粉末( 混和粉
末) 塗層絕緣達到100%防水、防塵、耐化學性」(本院
卷一第238 頁),可知導電板條之軸心為銅導電片,且
以絕緣塗層包覆。以上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
左導電板,包含多個左導電板條,各該左導電板條呈長
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左導電板條以平行的方式互相緊
貼而組成該左導電板;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包含位於中
心的左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左軸心導電片的左絕緣包
覆層;一右導電板,包含多個右導電板條,各該右導電
板條呈長條形的板狀結構;各該右導電板條以平行的方
式互相緊貼而組成該右導電板;其中各該右導電板條包
含位於中心的右軸心導電片以及包覆該右軸心導電片的
右絕緣包覆層」之技術特徵。
⑶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本判決附件被證
1 主要圖式之圖1 標示標示③為接合器(joint ),係
位於左導電板(標示①)及右導電板(標示②)之間,
且由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匯流排連接器剖面圖(本院
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
可知,接合器具有中空空間,而使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
與接合器連接時,藉由銅板(copper plate)與左導電
板及右導電板露出銅導電片之部分接觸,使電流由左導
電板經接合器導向至右導電板,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一連接器位於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之間,用
於連接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使得該左導電板的電
流經由該連接器導向該右導電板;該連接器具有中空空
間」之技術特徵。
⑷而由上述被證1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可知其並未揭示膠
層。惟被證2 第18頁揭示「本事故匯流排規格為600VAC
3P3W CU BUSWAY 3,200A 、IP66、200KA ,全長56.7M
」(本院卷一第282 頁),可知其為大電力匯流排。第
13頁揭示「進行匯流排拆解,赫然發現匯流排內部及接
頭處充滿水滴、水份及發霉現象( 圖4-C),證實環境及
匯流排結構為事故發生之主要因素」(本院卷一第277
頁)。第20頁揭示選擇具有防水、防火、絕緣、容易取
下等優點的填充絕緣silicon 作為主動防治對策進行改
善(本院卷一第284 頁)。第25頁圖6-D 揭示接頭填充
絕緣silicon (本院卷一第289 頁)。由上述可知,被
證2 已揭示以矽膠作為防水絕緣填充物填充接頭,以避
免接頭處充滿水滴、水份及發霉現象,自可對應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一膠層係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空間,其中
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封結構
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之技
術特徵。而被證1 、被證2 同屬大電力匯流排之技術領
域,皆為具一定防水防塵等級之匯流排,具所欲解決問
題之共通性,被證1 、被證2 之匯流排皆為左導電板、
右導電板及連接器等構造,其空間配置可小,載電流量
大,具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又被證2 第13、25頁教示
環境仍會使匯流排或接頭內部水氣凝結,故選擇以矽膠
填充接頭內部空間,避免接頭內部充滿水滴。因此,發
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1 、
被證2 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故被證1 、被證2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⑸原告雖主張被證2 僅將矽膠倒在連接器外部表面,未揭
露「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而達到
IP68防護等級
云云(本院卷一第365 至366 頁)。查系
爭專利說明書第2 頁記載「…由於該膠層填充該包封結
構內的所有空隙,因此可避免外部的水進入該包封結構
,而使得該連接器具有防水以及防潮的功能,有效解決
傳統連接器防水及防潮效果有限的問題」(本院卷一第
34頁),通篇未提及原告
所稱達到IP68國際防護等級之
功效,原告主張IP68防護等級為系爭專利之功效,難認
有據。又被證2 第22頁已揭示「將絕緣質不佳之接頭、
匯流排烘乾,再施作接頭填充絕緣silicon ,『避免內
部有空間凝結水氣』」(本院卷一第286 頁)。被證2
第25頁圖6-D 更揭示接頭填充矽膠(本院卷一第289 頁
),而由被證2 第22頁及第25頁揭示內容,可知silico
n 雖係由連接器外部表面倒入,然矽膠為流質形態,可
沿接頭之細縫流入而填充內部空間,即可達到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
原告前開主張,
自屬無據
⑹被證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在於被證1 未揭示一
膠層,業如前述。查被證3 揭示一大電力傳輸匯流排之
接頭保護結構,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6行揭示「高分子
彈性絕緣層6 係將一流動態之高分子軟性材質由第一封
板3 的灌注口34,灌注至由第一封板3 、第二封板4 和
防水墊5 形成之空腔C 後凝固所形成,此高分子軟性材
質係可選自膠體、樹脂、矽膠、石英砂等,當此高分子
軟性材質為流動態時,可以由第一封板3 上的灌注口34
流動進入空腔C(圖中箭頭方向) 並自由流動,因而可以
充分填充於空腔C 內各元件的細縫之間,除了可達成避
免灰塵飄送至空腔C 內部而沉積在各元件上並影響電力
傳輸性能」(本院卷一第305 頁),可知被證3 亦以一
膠體,在流動態時,由灌注口灌注至由第一封板、第二
封板和防水墊形成之空腔C ,使其充分填充於空腔C 內
各元件的細縫之間,達到防水防潮之功能。故可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一膠層係位在該連接器的內部空間,
其中該膠層係由絕緣防潮材料所形成,而充填於該包封
結構內部空間所有的位置,以達成防水及防潮的作用」
之技術特徵。
⑺被證1 、被證3 同屬大電力匯流排之技術領域,皆為具
一定防水防塵等級之匯流排,具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
,被證1 、被證3 之匯流排皆為左導電板、右導電板及
連接器等構造,其空間配置可小,載電流量大,具功能
或作用之共通性,又證據3 第6 頁教示為了避免水分進
入接頭模組發生危險,故以高分子軟性材質填充空腔C
及其內部各元件之細縫。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1 、被證3 之技術內容而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被證1 、被證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⑻原告雖主張被證3 未揭露「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部空間
所有的位置」,且以原證8 欲證明被證3 為模鑄型匯流
排,未設計前後側板,其接地方式與裝甲型匯流排不同
,非相同領域,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沒有
動機將被證1 、被證3 結合云云(本院卷一第366 至36
8 頁)。
惟查,被證3 雖為模鑄型匯流排,其接地方式
須利用內部一塊金屬作為接地金屬板,而與裝甲型匯流
排不同,然接地方式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及解決
問題之手段
無涉,也不影響以絕緣防潮材料填充包封結
構內部空間,被證3 與系爭專利皆係運用彈性絕緣層(
膠層) 包覆填充接頭模組( 連接器) 內部,達到防水效
果,且被證1 、被證3 皆具左導電板、右導電板及連接
器等構造,故同屬大電力匯流排領域,被證3 雖未設計
前後側板,然被證3 教示以高分子軟性材質填充空腔C
及其內部各元件之細縫,防止水分進入接頭模組發生危
險,即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充填於該包封結構內
部空間所有的位置」,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
者將被證3 之教示用於被證1 具前後側板之大電力匯流
排並無困難,且可提高防水防塵性避免危險,
難謂不具
組合動機,故原告主張,尚不可採。
⑼由前述可知,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均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⒌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 依附於請求項1 ,更一步界定「如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
構,其中該左導電板的右端及該右導電板的左端延伸進
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該左導電板及該
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一端分別形成分岔結構,使
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電板條及各該右導電板
條互相分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
係裸露出該左軸心導電片;各該右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
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右軸心導電片;其中該連接器包含
多個絕緣隔板,各該絕緣隔板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
段距離,其中各該左導電板條的右端係分別延伸至不同
相鄰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空空間內的左側,各該右導
電板條的左端則分別延伸至其對應的左導電板條所在的
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空空間內的右側;其中各該絕緣隔
板互相靠近的一側係分別配置一導電件,透過該導電件
緊夾對應的左導電板條之裸露的該左軸心導電片及該右
導電板條之裸露的該右軸心導電片;因此透過各該左導
電板條的電流可經由該導電件導向對應的右導電板條」
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⑵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左導電板的右端( 左
方紅色圓圈) 及右導電板的左端( 右方紅色圓圈) 延伸
進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而該兩個紅
色圓圈顯示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
一端形成分岔結構,使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
電板條及各該右導電板條互相分離,可對應系爭專利請
求項2 「其中該左導電板的右端及該右導電板的左端延
伸進入該連接器內並向外擴張以伸展空間,該左導電板
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內的一端分別形成分岔結構
,使得位於該分岔結構處的各該左導電板條及各該右導
電板條互相分離」之技術特徵。
⑶次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已揭示導電板條裸
露出軸心導電片,又被證1 附件型錄第4 頁3P4W接頭示
意圖(本院卷一第239 頁),揭示接點表面需接觸L1、
L2、L3、N 線,故接點表面(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
圖式之圖3 )紅色方框處則不能包覆絕緣層,需將軸心
導電片露出,上開內容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
中各該左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出該左軸
心導電片;各該右導電板條在對應的分岔結構處係裸露
出該右軸心導電片」之技術特徵。
⑷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已揭示接合器具有
多個Fiber board ,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
被證1 附件型錄第13頁第2 點揭示「確保導電板條(
bus bars) 與絕緣材料交織」,可知Fiber board 為絕
緣隔板(本院卷一第248 頁);又被證4-1 第9 頁揭示
一種大電力匯流排之防水防潮連接器結構,數個item 4
) Joint End Insulator (接頭端絕緣板)與item 6)
Joint Phase Insulator (接頭相位絕緣板)(本院卷
二第375 頁),可知接合器內之絕緣板係呈平行配置且
彼此間隔一段距離,因此,上述內容已揭示系爭專利請
求項2 「其中該連接器包含多個絕緣隔板,各該絕緣隔
板呈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之技術特徵。
⑸又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已揭示左導電板條
的軸心導電片延伸至接合器相鄰的兩纖維板之間的中空
空間內的左側,且除最上方及最下方之纖維板靠近軸心
導電片處僅有一個銅板(cooper plate)外,其餘纖維
板之兩側皆設有銅板,呈現纖維板- 銅板- 軸心導電片
- 銅板- 纖維板- 銅板- 軸心導電片- 銅板- 纖維板…
等結構,藉由銅板之導電,可將左導電板條的電流傳導
至右導電板條;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 「其中各該左
導電板條的右端係分別延伸至不同相鄰的兩絕緣隔板之
間的中空空間內的左側,各該右導電板條的左端則分別
延伸至其對應的左導電板條所在的兩絕緣隔板之間的中
空空間內的右側;其中各該絕緣隔板互相靠近的一側係
分別配置一導電件,透過該導電件緊夾對應的左導電板
條之裸露的該左軸心導電片及該右導電板條之裸露的該
右軸心導電片;因此透過各該左導電板條的電流可經由
該導電件導向對應的右導電板條」之技術特徵。
⑹而被證1 、被證2 、被證3 、被證4-1 同屬大電力匯流
排之技術領域,且其匯流排結構皆為左導電板、右導電
板及連接器,其空間配置可小,載電流量大,具功能或
作用之共通性,被證4-1 更教示接合器內之絕緣板係呈
平行配置且彼此間隔一段距離。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
4 -1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發明,故被證1 、被證2 、被證
4 -1之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⒍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3 依附於請求項2 ,更一步界定「其中
該連接器尚包含一包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用於包覆
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
物件;其中該膠層係位在該包封結構的內部空間;其中
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的外側分別以一
固定機構包覆」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4-1 之
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2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
⑵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連接器尚包含一包
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綠色線框出的範圍),空間內
有各該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
構物件;而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
,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之上側蓋a (
side cover)、下側蓋b 、左側緣c 及右側緣d ,與圖2
之前側蓋組合e 及後側蓋組合f ,可形成密封空間外之
包封結構,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連接器
尚包含一包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用於包覆各該絕緣
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之
技術特徵。
⑶次查,被證2 圖6-D 揭示接頭填充絕緣silicon (本院
卷一第289 頁),由於絕緣silicon 為流質態,可沿接
頭之細縫流入而填充包封結構的內部空間,故可對應系
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膠層係位在該包封結構的內部
空間」之技術特徵。
⑷再查,被證3 說明書第6 頁第8 至10行揭示「防水墊5
則分別由前、後兩側套設於兩匯流排A1、A2連接組設接
頭模組B 之連接端,因此第一封板3 、第二封板4 和防
水墊5 便會包圍在接頭模組B 外,並形成一空腔」(本
院卷一第305 頁),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一包
封結構,具有密封空間」。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6行揭
示高分子軟性材質在流動態時,由灌注口灌注至空腔C
,使其充分填充於空腔C 內各元件的細縫之間(本院卷
一第305 頁),則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其中該膠
層係位在該包封結構的內部空間」之技術特徵。
⑸又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
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揭示包覆左導電板及
該右導電板之固定機構,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3 「
其中該左導電板及該右導電板位於該連接器的外側分別
以一固定機構包覆」之技術特徵。
⑹綜以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皆已揭露,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
機結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或被證1 、被證3 、
被證4-1 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之
證據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證據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因此,
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自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⒎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4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固定機構包含四個封板,各該封板包覆住對應的左
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四邊;其中各該封板約略呈ㄩ形,
且各該封板的ㄩ形之缺口係朝向對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
電板的外側;其中位於該固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
ㄩ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接處的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
充封閉」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
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
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查被證1 圖28.2揭示Steel Housing 之剖面圖(本院卷
一第263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4),
cooper bar( 對應左導電板或右導電板) 的四周以4 個
ㄩ型Steel Housing(對應固定機構) 包覆,且ㄩ形之缺
口係朝向外側,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其中該固定
機構包含四個封板,各該封板包覆住對應的左導電板及
右導電板的四邊;其中各該封板約略呈ㄩ形,且各該封
板的ㄩ形之缺口係朝向對應的左導電板及右導電板的外
側」之技術特徵。
⑶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封面揭示密封結構( 標示g)填充
封閉於靠近連接處之固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ㄩ形
的缺口(本院卷一第235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
圖式之圖5 ),故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4 「其中位於
該固定機構上端及下端的封板之ㄩ形的缺口在靠近該連
接處的一端分別以一密封結構填充封閉」之技術特徵。
⑷綜以上述,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皆已揭露,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
機結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或被證1 、被證3 、
被證4-1 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之
證據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證據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因此,
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自
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⒏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5 依附於請求項3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包封結構包含前側板、後側板、左側緣、右側緣、
上蓋板及下蓋板,該前側板、該後側板、該左側緣、該
右側緣、該上蓋板及該下蓋板形成密封之空間包覆各該
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物件
;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
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右導電板之固定
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附屬技術特徵。
⑵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揭示上側蓋a(對應上蓋
板) 、下側蓋b(對應下蓋板) 、左側緣c(對應左側緣)
、右側緣d(對應右側緣) ;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
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前側蓋組合e(對應前側板) 及後側蓋組合f(對應
後側板) ,由標示a 至f 可形成的密封空間,且內部包
覆各絕緣隔板、該左導電板、該右導電板及相關的結構
物件,故可對應「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
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
右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
的技術特徵。
⑶再查,被證1 附件型錄圖14.1(本院卷一第249 頁,即
本判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1 )揭示左導電板之固
定機構靠近接合器處的一端面形成一左側緣,右導電板
之固定機構靠近接合器處的一端面形成一右側緣,故可
對應「其中該左側緣係由該左導電板之固定機構靠近該
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該右側緣係由該右導電板之
固定機構靠近該連接器的一端端面所形成」的技術特徵
。
⑷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5 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皆已
揭露,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
合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
4 -1之技術內容,且被證1 、被證2 、被證4-1 之證據
組合或被證1 、被證3 、被證4-1 之證據組合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均如前述。因此,被證
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自可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⒐被證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8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業經本院論述於前。
⑵而被證2 圖6-D 揭示接頭填充矽膠(本院卷一第289 頁
),即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18「其中該膠層由矽膠材
料所形成」之技術特徵。又被證3 說明書第4 頁倒數第
8 行「高分子彈性絕緣層係由例如為膠體、樹脂、矽膠
、石英砂之高分子材質所組成」(本院卷一第303 頁)
、說明書第6 頁第11至13行揭示「高分子彈性絕緣層6
係將一流動態之高分子軟性材質由第一封板3 的灌注口
34,…此高分子軟性材質係可選自膠體、樹脂、矽膠、
石英砂等」(本院卷一第305 頁),亦可對應系爭專利
請求項18「其中該膠層由矽膠材料所形成」之技術特徵
。因此,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8不具進步性。
⒑被證1、2之組合或被證1、3之組合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
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1依附於請求項1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多個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該多個右導電
板條為四個右導電板條」附屬技術特徵。而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證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業如前述。
⑵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決
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左、右導電板皆具有
4 個導電板條,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1「其中該多個
左導電板條為四個左導電板條;該多個右導電板條為四
個右導電板條」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2 之組合或被
證1、3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1不具進步性。
⒒被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是否
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22依附於請求項2 ,並更一步界定「其
中該多個絕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附屬技術特徵。被
證1 、2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
⑵而被證1 附件型錄圖12.2(本院卷一第247 頁,即本判
決附件被證1 主要圖式之圖2 )揭示5 個纖維板(Fibe
r board ),可對應系爭專利請求項22「其中該多個絕
緣隔板為五個絕緣隔板」之技術特徵,故被證1 、2 、
4-1 之組合或被證1 、3 、4-1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22不具進步性。
⒓綜前所述,各該證據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不具進步性,因此,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應予撤銷。
五、本件原告等既主張被告眾孚公司製造使用之系爭產品侵害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被告眾孚公司及劉紹民
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
21至22自應具專利有效性,而被告眾孚公司及劉紹民業已抗
辯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不具進步性而應予撤
銷,本院更認定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應予撤
銷,則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
22及損害賠償數額為何,對於本件結論自無影響,因此,就
前開爭點㈡㈢,自無論述之必要,關於前開爭點㈡㈢之證據
調查亦無必要。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5 、18、21至22應予
撤銷,原告等請求被告眾孚公司、劉紹民給付如訴之聲明所
示數額及
遲延利息,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
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均
與本判決所為
前揭判斷,不生影響,
無庸逐一述論,
併予敘
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
訟法第78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