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原 告 李永生
訴訟
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被 告 唐忠義即翔禎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柏均律師
被 告 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許勝利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思穎律師
廖國竣律師
被 告 許至成
訴訟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 告 林柏賢
被 告 林宥憲
被 告 柯凱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
被 告 林存清即聖三義工程社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高映星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羅水龍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
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