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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永生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關於侵害專利 權請求損害賠償之上訴利益,上訴人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為新 台幣(下同)120,000 元、上訴人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及許勝利 為60,000元;又關於請求排除侵害之上訴部分,亦屬財產權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均以 165 萬元計算。合計上訴人何沛麒即鑫弘昇企業社之上訴利益為 177 萬元、上訴人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及許勝利之上訴利益則為 171 萬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上訴人何沛麒即鑫弘昇企 業社)、26,893元(上訴人上多利工業有限公司及許勝利),均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