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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佳承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永斌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SHIMANO INC . (日商島野股份 有限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9 年5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 仟貳佰柒拾柒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請求廢 棄,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 萬6,678 元,判決主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則核 定為165 萬元,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314 萬6,67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8,277 元,惟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 繳上訴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