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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文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惠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9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 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