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得力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宋文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惠自動機械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同年9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
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表在卷
可佐,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