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大成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銓銘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啟三
被 告 曙光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張立杰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陳國衍,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