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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銓銘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啟三 被   告  曙光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旭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張立杰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陳國衍,因其借調期滿歸建,本件應改 由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 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