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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海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曙光機械有限公司、徐旭興等間請 求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 仟壹佰貳拾玖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0日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 所載上訴聲明,上訴人請求廢棄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 萬1,62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 萬8,129 元,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