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德
上列
上訴人黃建德與被上訴人亮鑫線槽股份有限公司、蔡永軒間
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10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8 年11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
翌日
起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
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