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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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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建德 上列上訴人黃建德與被上訴人亮鑫線槽股份有限公司、蔡永軒間 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 8年10月15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8 年11月7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 起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12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附卷為證,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