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帷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婷芃
訴訟代理人 錢紀安
律師
王仕升律師
陳恪勤律師
賴怡任
被 告 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永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
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