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帷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婷芃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慧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莊永順間
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為
上訴聲明第二項金額給
付新臺幣(下同)540 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之排除侵害
請求權
(亦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價額不能
核定,故以165萬元計算),合計為70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為106,1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