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原 告 陳仁惠
陳伯霖
陳佩瑩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徐宏昇
律師
鄭鈺璇律師
被 告 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思維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於民國109 年1 月1 日歸建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改定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