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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仁惠       陳柏霖       陳佩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賴思維間排除 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