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仁惠
陳柏霖
陳佩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鼎賀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賴思維間排除
侵害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伍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