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原 告 李碩儒
訴訟
代理人 楊理安
律師
趙嘉文
樓
輔 佐 人 章正裕
被 告 正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彩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改定技術審查官劉
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