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偉浤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棰鏡間
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
上訴聲明第二項
之排除侵害
請求權(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新臺幣165 萬元計算)及第三項之金
額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合計為31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