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專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訴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偉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詮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何棰鏡間 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利益,分別為上訴聲明第二項 之排除侵害請求權(屬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因價額不能核定,故以新臺幣165 萬元計算)及第三項之金 額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合計為315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