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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救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曾繹安 相 對 人 吳積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假藉製作HTML簡式網頁侵占聲請人所 屬之著作權,此有zdomain.com.tw網站(下稱系爭網站)內 容可證。相對人於本件間接造成聲請人發生職災之機會,故 已就相對人不願支付之金錢,言詞刺激及衍生之所有交通往 來,時間與精神損失,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相對人之侵 占行為及惡劣行徑足以造成聲請人精神損失,且目前部分工 時是在超市擔任收銀員,即可證實聲請人係在驚嚇中始改以 勞動工作,也因此致生後續職災,造成聲請人經濟困境,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 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第109條 第2項、第284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 2號判例、99年度臺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參照);所謂顯無 勝訴之望,係指法院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 即知其應受敗訴之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76年度台抗字第47 3號民事裁定)。 三、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由,具狀為本件聲 請,並提出其本人之107與108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卡、郵政 綜合儲金簿之封面及內頁、系爭網站內容截圖照片(參本院 卷第12、15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往來電子郵件及明細表 、copywriting-backup works 列印資料(參本院108年度民 補字第23號卷第49頁之民事補正狀及所附資料)等件以為釋 明。惟查: (一)無資力部分:  1、聲請人固提出前揭低收入戶卡、郵政綜合儲金簿之封面及 內頁資料以釋明其無資力,惟低收入戶標準乃行政主管機 關為提供社會救助所設立之核定標準,與法院就有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認定,分屬二事,先予敘明。 2、查相對人於103年9 月24日至107年11月28日間擔任真朵設 計興業有限公司(下稱真朵公司)之代表人,此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41 、43頁)。而依附表所示原告提出之電子郵件往來資料, 可知真朵公司曾委託聲請人設計網頁,內容包含提供適合 低技術門檻、中文介面的平台建議,報酬為新臺幣(下同 )12,000元,因真朵公司尚有1,000 元尾款未支付,雙方 始生本案爭議。 3、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之所謂資力,其包含有形資產、無形 資產及個人經濟上之信用等資產。依附表所示內容,可知 聲請人接受真朵公司委託設計網頁,並約定上萬元之報酬 ,由是可知,聲請人顯非無專業技能之人,且聲請人復稱 其目前亦擔任收銀員之工作,亦非無工作能力,故尚難謂 係無資力繳納訴訟費用之人。 4、此外,由附表內容可知,真朵公司曾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 戶(銀行代號822 ,帳號0000-0000-0000),而該帳戶與 聲請人於本件提出之前揭郵政綜合儲金簿之帳戶不同,顯 然聲請人提出之財產資料並不完整,而未能彰顯出其全部 財產情況,從而本院即難以確實評估其資產。再者,由附 表內容可知,真朵公司人員Jimmy Li質疑聲請人為何承接 其公司案子,卻不肯透露其真實姓名,不承認該筆收入( 附表編號3 ),嗣請其提供另一個可追蹤其本人之帳戶以 供匯出尾款(附表編號3 ),並將先前已收到之匯款開立 發票(附表編號6 ),然後續均未見聲請人有何回應。又 聲請人發信催促真朵公司支付尾款時,表示將請同業開立 發票(附表編號1 )。據上,聲請人在本件交易中既以隱 匿其真實姓名之方式接案,復不願提供其名下帳戶接受款 項,又稱將以他人名義開立發票,凡此種種,均與一般正 當商業往來模式不符,衡諸常情,是否有刻意隱匿資產, 以圖符合低收入戶資格,進而謀得相關社會福利補助,不 免啟人疑竇。 (二)勝訴之機會部分:  1、聲請人固係以其就系爭網站享有之著作權受侵害為由,具 狀向本院提起著作權侵害訴訟,此有前案查詢資料表1 紙 在卷可稽。然查: ⑴著作權人就不同著作享有不同權利內容之著作權,聲請人 固主張其著作權受有侵害,惟並未言明其所享有者係著作 權法第5 條規範之何種著作,又究係著作人格權或財產權 ,以及何種權利內容受有侵害。是聲請人並未明確表明訴 訟標的,以足使法院特定審理範圍。 ⑵按「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 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第一項)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 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 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第二項)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 著作。(第三項)」著作權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前已敘 及本件係真朵公司出資聘請聲請人設計系爭網站所引起之 爭議,則依前揭規定,在聲請人與真朵公間無特別約定之 情況下,聲請人縱為系爭網站之著作人,出資人真朵公司 亦得合法利用系爭網站。從而,倘就系爭網站之一般使用 而言,出資人真朵公司並無侵害聲請人著作權之情形。 ⑶承前所述,本件聲請人與真朵公司間之爭議實係出於尾款 1000元是否應付而未付或已付清之問題,而屬民事債務不 履行之爭議,與著作權之侵害無涉。 2、綜上所述,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其對於系爭網站有何種著作 權相關權利,從聲請人所提供之資料亦無法釋明相對人有 何侵害其著作權之情形,則其提起之本案訴訟,勝訴之機 會顯然極為渺茫。 四、綜上,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難 以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附表:被告與真朵設計興業有限公司人員郵件往來摘要 ┌──┬───┬────┬──────────────┬─────────┐ │編號│寄件人│ 時 間 │ 內 容 │出處(本院108 年度│ │ │ │ │ │民補字第23號卷) │ ├──┼───┼────┼──────────────┼─────────┤ │ 1 │聲請人│105年12 │您好,請您將尾款匯入銀行代號│第55頁 │ │ │ │月19日 │822,帳號000000000000 │ │ │ │ │ │金額:00000-0000-0000 │ │ │ │ │ │+1140=6140 │ │ │ │ │ │明細:廣告委製尾款5000+ 代收│ │ │ │ │ │代付1140 │ │ │ │ │ │內容:https://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 │請給我您室設公司統編,我請同│ │ │ │ │ │業開立發票。 │ │ ├──┼───┼────┼──────────────┼─────────┤ │ 2 │聲請人│105年12 │還是麻煩您就已完成的部分付清│第73、75頁 │ │ │ │月30日 │款項。我這邊已有預支費用的產│ │ │ │ │ │生。工作內容也已完成。 │ │ │ │ │ │發票12000 稅內含,發票內容:│ │ │ │ │ │服務費。 │ │ ├──┼───┼────┼──────────────┼─────────┤ │ 3 │Jimmy │106年1月│…現在是我要給你錢,你不給我│第65頁 │ │ │Li │4日上午9│帳號,你懂嗎? │ │ │ │ │時35分 │…你接我們公司的案子,不肯給│ │ │ │ │ │我們你的真名,不肯承認有這筆│ │ │ │ │ │收入是怎麼回事? │ │ ├──┼───┼────┼──────────────┼─────────┤ │ 4 │Jimmy │106年1月│曾小姐:我們上次匯了5000元給│第65頁 │ │ │Li │4日 │你…我這邊扣2000元的尾款,直│ │ │ │ │ │到你解決網頁寄收信問題我才會│ │ │ │ │ │給你。 │ │ │ │ │ │另外,為避免法律爭議,請你提│ │ │ │ │ │供你個人的銀行帳號。是你的名│ │ │ │ │ │子,可以追蹤得到你的,你上次│ │ │ │ │ │的匯款帳號我這邊無法追蹤。 │ │ │ │ │ │我們會立即將5000轉給你。這樣│ │ │ │ │ │我們就總共給你一萬了,剩下 │ │ │ │ │ │2000請你拿出誠意解決問題。 │ │ ├──┼───┼────┼──────────────┼─────────┤ │ 5 │聲請人│106年1月│…合作內容為依據貴公司12000 │第61、63頁 │ │ │ │4日下午8│預算製作符合貴公司預算的網站│ │ │ │ │時29分 │、包含為貴公司提供適合低技術│ │ │ │ │ │門檻、中文介面的平台建議。 │ │ │ │ │ │…因此,貴公司自網站移交日起│ │ │ │ │ │即擁有該網站的使用權,… │ │ │ │ │ │貴公司與本人的合作關係自12月│ │ │ │ │ │23日當日即已完成… │ │ │ │ │ │貴公司需自105年1月5日前確認 │ │ │ │ │ │郵件功能無礙後,即應完成代收│ │ │ │ │ │代付的尾款1000元匯至銀行822 │ │ │ │ │ │轉帳帳號000000000000確認帳務│ │ │ │ │ │結清後,將開立不含代收代付的│ │ │ │ │ │內容預製金額12000的服務費發 │ │ │ │ │ │票… │ │ ├──┼───┼────┼──────────────┼─────────┤ │ 6 │Jimmy │106年1月│Hi曾小姐: │第61頁 │ │ │Li │5日 │我先將款項匯給您的目的就是希│ │ │ │ │ │望擱置爭議。讓彼此平心靜氣,│ │ │ │ │ │做個了結。… │ │ │ │ │ │所以是否可以請您就本公司目前│ │ │ │ │ │已經先匯給你的款項開立發票?│ │ │ │ │ │…若只因最後這一千元而不肯開│ │ │ │ │ │立發票我擔心彼此之間又開啟爭│ │ │ │ │ │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