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桂峯
相 對 人 好優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純純
相 對 人 梁志君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檢附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臺北市低收入
戶卡等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8號卷第7、
9頁)以為釋明,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