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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救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桂峯 相 對 人 好優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純純 相 對 人 梁志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 於訴訟或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 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檢附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臺北市低收入 戶卡等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88號卷第7、 9頁)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