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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暫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暫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珩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騏鴻 代 理 人 陳友炘律師 相 對 人 君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勝嶼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