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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營上更(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百里路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家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律師上訴人  穎祥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淑華 上訴人  宏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曾陳益 被上訴人  何曉茵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張子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 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