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洪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被   告  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被   告  張文豪        蔡青樺        李皓        鐘建彬        胡翊        陳健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