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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洪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被   告  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被   告  張文豪        蔡青樺               3號4樓        李皓        鐘建彬               弄78號1樓        胡翊        陳健偉               5樓A1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林育弘,因已於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 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