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洪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俊哲
訴訟代理人 劉偉立
律師
複代理人 吳信璋律師
被 告 貝里斯商雯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耀霆
被 告 張文豪
蔡青樺
3號4樓
李皓
鐘建彬
弄78號1樓
胡翊
陳健偉
5樓A1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複代理人 吳省怡律師
本件原指定技術審查官為林育弘,因已於109 年7 月1 日歸建智
慧財產局,本件應改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君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