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 同
陳以蓓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項第1至3款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第2項第4款訴訟標的金額為11,823,000元,合計16,77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一庭
法 官 陳端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