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
原 告 禾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水來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曾煜騰律師
被 告 川閎機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清洲
號
被 告 邱顯丁
號2樓
徐坤弘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筠傑律師
被 告 韓麗雯
邱顯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林青慧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呂正仲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