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
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
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
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
11月29日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上訴
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000 元(計算式:美
金30萬元×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上訴繫屬日之美金賣出現金
匯率30.36 元=9,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36,78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伍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