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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 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 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8 年 11月29日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 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08,000 元(計算式:美 金30萬元×民國109 年1 月2 日本院上訴繫屬日之美金賣出現金 匯率30.36 元=9,10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783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伍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