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
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
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
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
正本5 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3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以及答詢表附卷為證,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