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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クリㄧン‧テクノロジㄧ株式会社(日商 澄明科技有限公司)、竹田光男、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元 凌、謝榮原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29日本院108 年度民營訴字第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1 月2 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5 日內如 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 月13日 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繳費及臨櫃查詢清單以及答詢表附卷為證,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