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尹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俊良
代 理 人 黃聖棻
律師
朱仙莉律師
凃榆政律師
輔 佐 人 葉仲康
相 對 人 桂齊恒律師
蔣文正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本院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等事件,聲請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桂齊恒律師、蔣文正律師就本院108 年度民秘聲上字第19
號卷所附被上證7 之交易紀錄,不得為實施智慧財產法院108 年
度民專上字第14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
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
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
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
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佳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佳陞公司)間侵害專利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正由本院以108 年度民專上字第14
號(下稱
本案訴訟)審理中,經訴外人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友達公司)提供與聲請人間之往來交易資料,而該
交易資料涉及聲請人與友達公司間交易內容(含品項、數量
、時間、廠別、價格等資訊)及獨家交易品項之重要營業資
訊,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為競爭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
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
爰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9 條第2 項、第11條規定,聲請裁定對相對
人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三、
經查,本院依聲請人之釋明,認
系爭文件為聲請人基於本案
訴訟目的所提出,並未對外公開而無由為一般公眾或同業所
得知悉,具有秘密性,又
上開資料涉及聲請人及友達公司之
間交易內容(含品項、數量、時間、廠別、價格等資訊)及
獨家交易品項等重要資訊,具有相當之經濟利益,若為競爭
對手或同業所知悉,恐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
活動之虞,可認系爭資料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確屬
聲請人具有經濟價值之營業秘密,又此營業秘密如經開示,
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確有妨害聲請人基於該營
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相對人桂齊恒律師、蔣文正律師
為本案訴訟之佳陞公司的
訴訟代理人,為兼顧其當事人訴訟
上之權益,自有接觸系爭文件之必要,
揆諸上開說明,自有
限制桂齊恒律師、蔣文正律師開示或使用系爭文件之必要,
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35 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
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
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1 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
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