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觀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俊宇
代 理 人 劉秋絹
律師
丁偉揚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長沂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請解除保
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合法委任劉秋絹律師
及丁偉揚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或補正由聲請人公司及
法定代
理人用印之
聲請狀,逾期未補正,
本件得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訴訟
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69條第1 項前段、第7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法
上開有關訴訟代理人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
第12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非訟代理人
準用之。次按
非訟事
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
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係由劉秋絹律師及丁偉揚律師,以聲請人之代理人名義
提出聲請,
惟該聲請狀並無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劉秋絹律師及丁偉揚律師亦未提出委任書狀,
爰依上開規定
,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合法委任劉
秋絹律師及丁偉揚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書狀或補正由聲請人
公司及法定代理人用印之聲請狀,逾期未補正,本件得駁回
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