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敖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一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基於資料保存,
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請求交付民
國107 年10月11日、同年月22日之本院107 年度民公訴字第
6 號確認
法律關係基礎事實事件(下稱:
系爭事件)法庭錄
音光碟
云云。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
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
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
利益等均屬之。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
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
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且所敘明之理由為維護法律上利益
所需,否則,其聲請
難謂為合法,法院得不予許可。
三、
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交付前開法庭錄
音光碟,僅泛稱資料保存云云,然並未具體敘明
前揭開庭筆
錄有何缺失、遺漏或記載不實、訴訟程序違法
等情,或釋明
有何主張或維護與
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必要性,難謂符合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或必要性,
揆諸前述說
明,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
尚難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