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晶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妤庭
代 理 人 彭鏡容
相 對 人 維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以璿
上列
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
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