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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證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瑞 相 對 人 蔡裕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44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 ,並返還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業經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及107 年度民專 上字第6 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 案。相對人於本案起訴前曾提出保全證據聲請,案經本院 105 年度民聲字第44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且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 月13日前往聲請人所在地實施證據保全而取得如附 表所示之證據。茲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故已獲保全之證據 資料,應認無續為保全之必要,請求發還相關證物等語。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 第44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復經本院於106 年1 月13日前往 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里○○○路○○○ 巷○○號營業處 所廠房實施證據保全,且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相對人 主張聲請人侵害其所有註冊中華民國第I222941 號「可收折 及放置自行車之置放架」發明專利,於同年2 月10日提起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之本案訴訟,案經本院106 年度 民專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認原告即本件相對人主張之前開 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駁回原告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 ,復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6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 經確定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44 號保全證據案卷、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107 年度民專 上字第6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案卷,核屬。 三、綜上,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44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 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 │附表: │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備 考 │ ├──┼─────────────────┼──────┤ │ 1 │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外埔區六分里水頭一│ │ │ │路100 巷77號營業處所之廠房內有關美│ │ │ │國「Hollywood Racks 」公司之商品現│ │ │ │場拍照及錄影之光碟1件 │ │ ├──┼─────────────────┼──────┤ │ 2 │在聲請人廠房內有拍攝到「可收折及放│ │ │ │置自行車之置放架」產品底座零件(製│ │ │ │單號碼:16-323-1、BC-7842-2A-EN ,│ │ │ │單據標示:機座管焊接組合,數量420)│ │ │ │ 之照片以及零件1台 │ │ ├──┼─────────────────┼──────┤ │ 3 │在聲請人廠房旁辦公室內有使用設置之│ │ │ │電腦,將相關資料複製至USB 內後所轉│ │ │ │錄之光碟1件。 │ │ ├──┼─────────────────┼──────┤ │ 4 │在聲請人副總經理辦公室內有以「CURT│ │ │ │」關鍵字搜尋電腦,並複製相關資料於│ │ │ │USB 內後所轉錄之光碟1 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