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昆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秀瑞
相 對 人 蔡裕隆
上列
當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44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
予以解除
,並返還
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業經本院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及107 年度民專
上字第6 號民事判決(下稱:
本案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
案。
惟相對人於本案起訴前曾提出保全證據聲請,案經本院
105 年度民聲字第44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且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 月13日前往聲請人所在地實施證據保全而取得如附
表所示之證據。茲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故已獲保全之證據
資料,應認無續為保全之必要,
爰請求發還相關證物等語。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
第44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復經本院於106 年1 月13日前往
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區○○里○○○路○○○ 巷○○號營業處
所廠房實施證據保全,且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嗣相對人
主張聲請人侵害其所有註冊中華民國第I222941 號「可收折
及放置自行車之置放架」發明專利,於同年2 月10日提起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之本案訴訟,案經本院106 年度
民專訴字第40號民事判決,認原告即本件相對人主張之前開
專利有應撤銷之事由,
駁回原告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
上訴
,復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6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
經確定
一節,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44
號保全證據案卷、106 年度民專訴字第40號、107 年度民專
上字第6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案卷,
查核屬
實。
三、綜上,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44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
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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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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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 據 名 稱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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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聲請人位於臺中市外埔區六分里水頭一│ │
│ │路100 巷77號營業處所之廠房內有關美│ │
│ │國「Hollywood Racks 」公司之商品現│ │
│ │場拍照及錄影之光碟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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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在聲請人廠房內有拍攝到「可收折及放│ │
│ │置自行車之置放架」產品底座零件(製│ │
│ │單號碼:16-323-1、BC-7842-2A-EN ,│ │
│ │單據標示:機座管焊接組合,數量420)│ │
│ │ 之照片以及零件1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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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在聲請人廠房旁辦公室內有使用設置之│ │
│ │電腦,將相關資料複製至USB 內後所轉│ │
│ │錄之光碟1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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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在聲請人副總經理辦公室內有以「CURT│ │
│ │」關鍵字搜尋電腦,並複製相關資料於│ │
│ │USB 內後所轉錄之光碟1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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