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慶
相 對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上列
當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
予以解除
,並返還
聲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蔡裕慶之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蔡裕慶、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下稱
:
本案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在案。因相對人未提起
上訴
而告確定。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
爰請求發還105 年度民聲
字第36號保全案件之相關證物等語。
二、聲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王公司)部分:
(一)
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
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前
往聲請人車王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營業
處所實施證據保全,且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
嗣相對人
主張聲請人車王公司製造之型號「MORESENSOR(TX-P00 1
)」、「MORESENSOR(TX-P002 )」、「MORE SENSOR (
TX-P003 )」、「MORESENSOR(TX -P004)」產品(下稱
:
系爭產品)侵害其所有註冊第I293926 號「可編程通用
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及方法」及第I476120 號「空白胎壓
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發明專利,於同年10月14日提起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之本案訴訟,案經本院105 年
度民專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認系爭產品未侵害前開專利
,駁回原告即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
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確定
一節,
業據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保
全證據案卷及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107 年度民專上
字第3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案卷,
查核屬
實。
(二)綜上,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
證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車王公司聲請返
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蔡裕慶部分:
聲請人車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裕慶雖亦聲請就附表所示之
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
云云。
惟查,本院105 年度民聲
字第36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該裁定之相對人為聲請人車王
公司,且附表所示保全證據亦為聲請人車王公司提出在卷,
此外,聲請人蔡裕慶並未舉證其與附表所示保全證據之關聯
性,是本件聲請人蔡裕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
│附表: │
├──┬──────────┬───┤
│編號│證據名稱 │件 數 │
├──┼──────────┼───┤
│ 1 │MORESENSOR TX-P0001 │ 2 個 │
├──┼──────────┼───┤
│ 2 │MORESENSOR TX-P0002 │ 2 個 │
├──┼──────────┼───┤
│ 3 │MORESENSOR TX-P0003 │ 2 個 │
├──┼──────────┼───┤
│ 4 │MORESENSOR TX-P0004 │ 2 個 │
├──┼──────────┼───┤
│ 5 │進銷存明細表 │ 3 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