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返還證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裕慶 相 對 人 為升電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山泉 上列當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 ,並返還聲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蔡裕慶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蔡裕慶、相對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事件,業經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下稱 :本案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請求在案。因相對人未提起上訴 而告確定。因本案業已判決確定,爰請求發還105 年度民聲 字第36號保全案件之相關證物等語。 二、聲請人車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車王公司)部分: (一)本件相對人聲請保全證據,前經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 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復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29日前 往聲請人車王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營業 處所實施證據保全,且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嗣相對人 主張聲請人車王公司製造之型號「MORESENSOR(TX-P00 1 )」、「MORESENSOR(TX-P002 )」、「MORE SENSOR ( TX-P003 )」、「MORESENSOR(TX -P004)」產品(下稱 :系爭產品)侵害其所有註冊第I293926 號「可編程通用 胎壓感測器設置系統及方法」及第I476120 號「空白胎壓 偵測器及其設定方法」發明專利,於同年10月14日提起侵 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之本案訴訟,案經本院105 年 度民專訴字第92號民事判決,認系爭產品未侵害前開專利 ,駁回原告即相對人之訴,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 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3 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並經確定 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保 全證據案卷及105 年度民專訴字第92號、107 年度民專上 字第3 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民事案卷,查核屬 實。 (二)綜上,本院105 年度民聲字第36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保全 證據,已無繼續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車王公司聲請返 還,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聲請人蔡裕慶部分: 聲請人車王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蔡裕慶雖亦聲請就附表所示之 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云云。惟查,本院105 年度民聲 字第36號裁定准予證據保全,該裁定之相對人為聲請人車王 公司,且附表所示保全證據亦為聲請人車王公司提出在卷, 此外,聲請人蔡裕慶並未舉證其與附表所示保全證據之關聯 性,是本件聲請人蔡裕慶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 │附表: │ ├──┬──────────┬───┤ │編號│證據名稱 │件 數 │ ├──┼──────────┼───┤ │ 1 │MORESENSOR TX-P0001 │ 2 個 │ ├──┼──────────┼───┤ │ 2 │MORESENSOR TX-P0002 │ 2 個 │ ├──┼──────────┼───┤ │ 3 │MORESENSOR TX-P0003 │ 2 個 │ ├──┼──────────┼───┤ │ 4 │MORESENSOR TX-P0004 │ 2 個 │ ├──┼──────────┼───┤ │ 5 │進銷存明細表 │ 3 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