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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上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辻友子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鄭智陽律師       謝礎安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翔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返 還第一審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提起著作權授權契約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95 萬元(原起訴價額為1,500 萬元,加 上後來追加之部分核定價額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7,560 元,其繳納裁判費196,005 元(第一次繳144,000 元、第二次繳52,005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445 元應予 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