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被
上訴人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辻友子
訴訟代理人 林哲誠
律師(兼
送達代收人)
鄭智陽律師
謝礎安律師
複代理人 鄭育翔律師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日出印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英慈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返
還第一審溢繳
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捌仟肆佰肆拾伍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提起著作權授權契約之訴,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995 萬元(原起訴價額為1,500 萬元,加
上後來追加之部分核定價額49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87,560 元,其繳納裁判費196,005 元(第一次繳144,000
元、第二次繳52,005元),溢繳第一審裁判費8,445 元應予
返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陳忠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