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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上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著作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 上 訴 人 黃必文 訴訟代理人 莫錫麟 被上訴人  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可家 訴訟代理人 鄧傑律師 被上訴人  黃可家 上列當事人間著作權其他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26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 之記載,漏列其法定代理人黃可家,茲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 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 照)。又按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 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故判決理由中所表示之意思,於判 決主文中漏未表示者,亦屬顯然錯誤。 二、查被上訴人高談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黃可 家,惟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高談文化出版事 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漏列其法定代理人黃可家,應屬顯為單 純漏列之顯然錯誤,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熊誦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