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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林家鵬 即 被 告       呂維傑 被 上訴人 翰朝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林翰祥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參仟伍佰肆拾伍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 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二、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裁判 費,應按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計算及徵收。次按,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 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 為主文第1 項,即命上訴人即被告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即原告 新臺幣(下同)82萬5,000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是以,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82萬5,000 元,依前揭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3,54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