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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4號 原   告 綻藍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薏如 訴訟代理人 謝煒勇律師 被   告 楊宇涵 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被   告 呂黛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 9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第十一頁第四行關於「應予駁回」之記載,應 更正為「其餘請求應予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