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145號
原 告 多利安創意文化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卓耀
訴訟代理人 李昱宗
律師
陳奕安律師
陳鴻元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其利國貿股份有限公司、楊和歡、楊宏、A 公司
、B 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具狀補正被告A 公司正確
完整之公司名稱,及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B 之
住所或
居所,並提出
B 之最新
戶籍謄本,並附書狀
繕本或影本五份到院。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又
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
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
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
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2 款定有明文。次按書狀及其附屬
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為同法第119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其利國貿股份有限公司、楊和歡、楊宏、A
公司、B 起訴,
惟原告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所提民事
起訴
狀(本院卷第13頁),並未記載被告A 公司正確完整之公司
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B 之住所或居所(本院卷第15頁),是
原告起訴未具備
上開法定程式,
於法不合。惟因該等欠缺可
以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四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並應依
法附補正書狀繕本或影本五份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此部分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