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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原   告 喜的精品燈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成 訴訟代理人 黃上上律師 被   告 御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楚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林承毅律師 複 代理 人 潘建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 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 關於系爭照片或圖片「使用次數 :5」欄位之記載,應更正為「使用次數:6 」,並新增「原證5 頁碼第6頁右上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