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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御品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楚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的精品燈飾股份有限公司間侵害著作權 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上訴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