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原 告 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伯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元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由麥伯恩為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
承受訴訟人並
續行訴訟。
二、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
內提出以麥伯恩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民事
委任狀到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
惟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3
及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
)委任練家雄律師、陳彥均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原告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麥伯恩(見
本案卷第181 頁公司資料
查詢),依前述規定,自應由麥伯恩為原告公司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其餘本件續行程序事項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