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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原   告  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伯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元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件應由麥伯恩為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二、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 內提出以麥伯恩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民事委任狀到院。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 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用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173 及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 )委任練家雄律師、陳彥均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而原告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麥伯恩(見本案卷第181 頁公司資料 查詢),依前述規定,自應由麥伯恩為原告公司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 示。其餘本件續行程序事項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