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5號
原 告 台灣開天傳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伯恩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陳彥均律師
被 告 三鑽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羅元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妥芸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
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
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
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
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
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伍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