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69號 原   告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秋麗 訴訟代理人 張紹斌律師       王怡惠律師 複 代理人 江帝範律師       許仲勛律師 被   告 凌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凌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被   告 王世榮       張姿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   告 黃曉藝       邵曉萍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季涵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