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融萱(原名:陳玉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嘉揚電影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唐在揚
被 告 程偉豪
上列
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
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
訴聲明第3 項屬
非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
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31,200+4,500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