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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原名:陳玉珊)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嘉揚電影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唐在揚 被   告 程偉豪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 年6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核屬財產權之請求,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上 訴聲明第3 項屬財產權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 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31,200+4,500 ),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