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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8 年度民著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著訴字第97號 原   告  王鍊登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複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亞仕登康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問 被   告  晶鈿精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盈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2日下午2時 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