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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智慧財產法院 109 年度司民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民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崇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相 對 人 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雲龍 上列當事人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紳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陸萬伍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商標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業經本院108 年度民商訴字 第6 號、109 年度民商上字第6 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負擔十五分之十四,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 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係由聲請人提起第一審訴訟,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805元。相對人提起上訴,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007元,應由其自行負擔。相對人並於 民國109 年7 月15日具狀捨棄上訴,案件即告確定。依前揭 確定判決意旨,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繳納之裁判費為65 ,151元(計算式:69,805×14/15 =65,151,元以下四捨五 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